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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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家公司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或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重庆江某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299.11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790.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089.4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390.7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重庆市永川区红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06.7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7.7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4.5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09.41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的,不仅会被追缴税款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司法机关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但是,虽然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逃税罪的,则以其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来定罪量刑:
(1)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重庆江某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逃避缴纳税款3299.11万元,如果其中一个纳税年度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其责任人员则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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