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税务问题

跟着小白学 2024-02-21 14:30:36

注意是不是过户,过户一个说法,不过户一个说法。

1..不动产产权,过户到建筑企业。

(1)抵入(购买)

a 第1个合同,与业主签订,“以房抵款”合同。

b 第2个合同,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c 业主开不动产发票,交 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所有税都有)

d 建筑企业缴两道税: 契税,印花税。

(2)抵出(出售)

a. 与第三方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b 建筑企业开 不动产发票,缴纳土地增值税(旧房),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c 第三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2..不动产产权没有过户。

总包方直接指定第三方购买人或转抵给分包方,分包方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另行指定购买人。(建筑企业没有出面。除了最终的销售环节,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没有涉及到商品房产权的变更。所以有争议)

(1)以房抵债,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因为没有过户)

(2)对抵进商品房的会计处理不统一。

(3)务实处理原则: 往来款抵账。

(4)实施“以房抵债”过程中,债务人担保人或第3人,实际上是转移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双方订立了产权转移书据,所以贴花

(5)房产税

a. 出售前,不征

b 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3..注意:

(1)及时将抵债过户的房产登记入账,计入房产原值。

(2)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与账务中的房产原值,及时核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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