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私家车、一次顺路载人、一笔108元的收费,竟然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这起发生在河南郑州的案件,不仅涉及到 拼车与非法营运的界限 问题,更折射出 行政执法中的尺度把握 。当普通民众的互助行为遭遇僵化的行政执法时,法院的判决为我们厘清了一个重要问题: 究竟什么是非法营运 ?
案例回顾在郑州市工作的李明准备驾车返回商丘老家。为了节省开支,他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拼车信息,愿意搭载一位同路乘客, 商定费用108元 ,这个价格是平台根据里程自动计算得出。
就在驶离郑州不久,李明的车辆被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拦下检查。执法人员认定李明存在非法营运行为,当场作出了 罚款一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威胁如果不缴纳罚款就要扣押车辆。
面对高额罚款,李明百思不得其解。在他看来,自己不过是开车回老家时顺路载了一位乘客,分摊一些油费和过路费,怎么就构成了非法营运?更令他不解的是,过去三年间他也曾通过平台进行过十余次类似的拼车行为,从未遇到过任何问题。
无奈之下,李明先行缴纳了罚款,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在一审过程中,运管部门提供了李明近三年在网络平台上的接单记录,认为其 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营运。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明的行为属于 民间自发的拼车合乘 ,不具备营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责令运管部门退还罚款。
运管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坚持认为,只要通过网络平台收取费用就应当认定为营运行为,并试图用油费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证明李明存在营利行为。
二审法院在详细调查后发现,李明三年来通过平台接单仅十余次,平均每月不足一次,且都是在自己需要回老家时才会发布拼车信息。 108元的费用标准也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并不是李明自行定价。考虑到李明的行为 既无营利目的,也未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非法营运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非法营运需要同时具备 营利目的 和 经营性质 两个要件。
李明的行为虽然收取了费用,但并不具备经营的实质特征:其搭载行为具有偶发性,每月平均不足一次;搭载路线与其返乡路线完全重合,具有顺路性;再次,收费标准由平台系统自动生成,体现了合理分摊成本的性质,而非营利性质。
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普通民众合理合法的拼车权益,也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裁量标准: 在认定非法营运时,应当全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而不能仅仅以是否收费作为唯一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