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任天华为了换购房屋,准备将自己名下一处位于深圳的房屋拿来出售,并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与买家邱蓉签订了《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双方经商议后,任天华同意以429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这一金额虽然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但邱蓉承诺她在一个月内便可支付全部购房款。为了尽快收拢资金,任天华认为这种程度的让步完全可以接受。
然而到了2023年7月底,邱蓉却全然没有任何支付购房款的意思。任天华经多次催告后也始终得不到回复,无奈之下只得再次联系中介公司询问情况。他本以为中介公司会替他向邱蓉催讨款项,或者协助他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没想到中介公司却提出,要他配合邱蓉将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融资,所得款项便可用来支付购房款,如还有不足部分,再由邱蓉分期偿还。
任天华闻言大怒,表示邱蓉这是在“空手套白狼”,不仅完全违背了合同约定,还意图将资金风险转嫁给他承担,毫无契约精神,于是立刻向中介公司及邱蓉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两方都拒收了邮件,还表示任天华“无故”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倒打一耙的任天华意识到了中介公司可能存在伙同邱蓉“骗取”他房屋的行为,于是放弃沟通,直接来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罗涯文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指导任天华通过微信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得知邱蓉的征信存在严重问题,根本不具备一次性付款的履约能力,而中介公司早知此事,其也正是为了促成交易,才向任天华隐瞒了此事,并诱骗他以低于市价的交易价格签署买卖合同。
固定好以上证据后,律师以中介公司和邱蓉为被告,代理任天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提出:
根据《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的约定,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且卖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买方承担。本案中,邱蓉未依约于2023年7月底之前将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构成违约。因此任天华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邱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确认任天华与邱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邱蓉限期向任天华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二手房交易中存在这样一种骗局:在房屋交易时,买家表示先付一部分首付,让卖家配合办理过户,过户后买家再到银行抵押贷款付清尾款,但实际上买家在拿到房产证后,会将房产抵押给民间放贷人,在放贷人手中拿到大笔借款后“消失”,不支付卖家的尾款。在以上骗局中,卖家是最大受害者依照《民法典》有关物权、抵押等方面的规定,在买家既还不起卖家尾款又还不起第三人借款时,这套房屋被拍卖所得的价款会优先支付给第三人,而不是卖家。因此卖家在出售房屋时,要擦亮眼睛谨防上述骗局,避免因一时不察而“钱房两失”。(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