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投资合同纠纷案仲裁胜诉

香菱谈趣事 2024-10-25 03:47:20

2018年8月,马玉菲(化名)与深圳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基金合同》,向其募集账户支付了30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产品。产品到期后,公司向马玉菲支付了70余万元“清算款”,并表示剩余投资本金已全部亏损。

马玉菲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曾许诺“保本”,如今遭遇巨额亏损,明显投资公司存在严重失职,且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对她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

投资公司则表示其从未向马玉菲承诺投资收益,其在沟通过程中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固定收益承诺,相关基金产品也并非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安排完全符合双方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马玉菲对投资公司所说的各种专业术语难解其意,更不知道该从什么角度反驳对方的主张,因此在索赔时难免碰上“软钉子”。意识到单凭自己的力量无法挽回损失后,马玉菲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马杰律师、林欢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向马玉菲询问投资细节后得知,双方在签约时,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有使用话术来夸大预期收益率的行为,并通过刻意忽略风险进行误导性销售,但马玉菲并没有录音固定证据的习惯,相关事实很难证明。

律师随后深入研究了《基金合同》的条款内容,并通过向上海证监局申请调查后得知,投资公司使用马玉菲投资款购买的基金产品均属于同一机构控股投资,其实际控制人也为同一人,属于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且这些交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据此指出,投资公司将全部投资款集中单一投资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中低风险投资策略,属于履职不当,且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和忠诚义务。

律师综合以上信息制定出维权方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代理马玉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基金于2015年成立并于同年办理备案,到了马玉菲与投资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并履行义务,期间历经数年,且横跨多个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然而投资公司在进行案涉投资时,没有及时根据新规调整投资范围,也没有就案涉基金的合规风险向马玉菲作出特别提示,更没有按照新规规定积极整改,导致案涉基金处于偏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状态,不合理地增加了案涉基金的兑付风险,客观上扩大了马玉菲的投资损失。因此,投资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仲裁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终局裁决:投资公司向马玉菲赔偿损失204.7万元。

律师帮助马玉菲挽回了大部分投资损失,赢得了委托人发自内心的感谢。实践中,投资者在遭遇亏损欲索赔时,其面临的障碍因案而异,除了本案出现的该如何证明管理人不履行关键义务之外,可能还有多层嵌套架构中该如何穿透追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仲裁条款导致的管辖问题等。因此,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对项目进行详尽的考察,通过签署完整有效的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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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菱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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