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沅古坪镇"5·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5月3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榔木岭村砖溪洲大桥5号桥墩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作业现场环境差,安全防护不当,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基本情况项目名称:G59呼北高速公路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PPP项目第二合同段。
建设单位: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四川长联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湖南钧博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31日6时30分许,湖南钧博建设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在砖溪洲大桥5号桥墩工地开始施工作业,班组小组长王某连安排余某林(死者)在5号桥墩施工现场的地面上切割钢筋网片,任某武(死者姐夫)和龚某钊在5号桥墩右幅平台拆除外钢模板。
9时许,余某林登上5号桥墩右幅给任某武帮忙拿工具,拆完钢模后,休息了2分钟,两人去左幅准备安装模板,由于当时钢筋未通过验收,两人就清理平台板和模板上的杂物,余某林在桥墩墩身东面清理,任某武在桥墩墩身西面清理。
9时40分许,项目部通知可以安装钢模,任某武找余某林拿工具准备作业,发现余林某不在5号桥墩左幅的作业平台上了,就和龚某钊开始寻找余某林,龚某钊通过平台边缘往下看发现余某林已经坠落到左幅桥墩墩身东面的地面上了,两人立即下到地面察看余某林伤势,发现余某林左脚小腿脚踝处断裂,两手臂内侧有划伤,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10时许,班组小组长王某连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给项目部徐某兵,项目部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在现场拉起警戒线,等待沅古坪镇医院医护人员。11时许,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检查,确认余某林已无生命体征。
5号桥墩全景图
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榔木岭村砖溪洲大桥5号桥墩,该桥墩坐西朝东,分右幅桥墩和左幅桥墩。事故发生在左幅桥墩东面的操作平台至桥墩的地面之间,操作平台至地面的高度为31.5m,左幅和右幅之间设置有登高通道。操作平台面宽约80cm,防护栏高约130cm,四角各有1个拐角缝隙,呈三角形;桥墩墩身西面和东面偏中间位置各有1个爬梯孔宽约40cm,长约80cm,作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上下操作平台通道;桥墩下地面为水泥地面。
操作平台设计图
操作平台实景图
操作平台爬梯孔实景图
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表现:砖溪洲大桥5号桥墩施工操作平台处于高空作业环境,操作平台下方未设置安全网,安全防护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忽视安全。
2.间接原因:
①湖南钧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②公司项目负责人未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③公司未建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④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无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⑤公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技术组对事故发生过程的分析
因事故现场无监控设备、无目击证人和事故现场遭到破坏,通过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沅古坪镇派出所对事故相关人员询问情况来分析,余某林在砖溪洲大桥5号桥墩左幅操作平台上进行模板(钢模)安装前的清理杂物工作,需边走边用铁锤敲打钢模,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当行走到桥墩身东面偏中间位置时,未察觉爬梯孔存在安全隐患,从爬梯孔坠落,当身体通过爬梯孔时使其两手臂内侧均有伤痕,身体从31.5m高空坠落过程中发生一定偏移,坠落至离左幅墩身前约1m的水泥地面,左脚先着地面致其断裂,导致事故发生,该起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因素,具备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要素。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四川长联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调查:①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②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③事故发生后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未做出标志,未绘制简图和书面记录,未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④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该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湖南钧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调查:①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斌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②公司未按《桥梁高墩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③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④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未做出标志,未绘制简图和书面记录,未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对该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3.刘某幸,四川长联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匡 某,四川长联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5.刘某斌,湖南钧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砖溪洲大桥项目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6.李某辉,湖南钧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砖溪洲大桥项目安全管理员,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