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语堂-王一品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般称为“三项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关于扣除基数的理解有些内容需要我们特别关注。
一、扣除基数不包含哪些?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离职补偿通常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而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所以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可否作为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关键词在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所以很多人认为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但是这个内容取自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是处于企业角度考虑的,是企业实际发放的计入成本费用中的个人部分的薪酬,也就是计提数,应为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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