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寇鑫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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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释义
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公司、企业,所有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包括转移、藏匿等行为。故意销毁,包括损坏、毁灭等行为。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三、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认定本罪要点
首先,行为人构成本罪以违反有关财会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其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说明的是,在同时存在电子的与纸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以仅保存电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各项条件,而隐匿、销毁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同样,在保存了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隐匿、销毁电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第三,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应当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不能认定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五、典型案例
(一)王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经审理查明:……奎屯市液化气公司自制的收款收据共四联,分别是存根联、记账联、灌气联、客户保存联,被告人王某某烧毁的蓝色收款收据是灌气联。灌气联既没有按规定的方法使用,也没有按规定立卷、归档并保管于财务部门,而是长期堆放在保管员处。法院认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烧毁奎屯市液化气公司蓝色收款收据是事实,被告人本人亦供认不讳,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首先,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查处的故意,这一点不仅有被告本人的供述,而且有证人雷光祥的证言予以证实;其次,被告人在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实施了故意烧毁收款收据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烧毁的收款收据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查处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其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情节严重。为打击刑事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会计凭证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在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实施故意烧毁收款收据的行为,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二)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收录的第1206号指导案例
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风控建议
司法解释对本罪规定的追诉标准较低,所以建议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一定要谨慎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因为这些资料是记载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并且应当存放在固定的地方,设置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借口隐匿和销毁。尤其是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保管、查阅、使用权限的投资人、股东、高管等人员,是实践中涉案频次最高的人群,对此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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