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陈红
一、价外费用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支付给总包方的奖励费属于价外费用。
二、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1)主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我们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首先应先关注的前提是主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交易是否正常发生,这样有了主合同,有了正常的合同价,才能在此基础上考虑价外费用。
那么,建设单位和总包方肯定是签订了正常的总包合同,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包方某些方面超过了建设单位的预期,比如进度加快等而给予的奖励,当然应属于价外费用。
那么,解约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呢?我们知道,解除违约金一般属于合同签署后未履行,交易也未正常发生,双方还没开始就结束了,违约一方因为违约支付给另外一方违约金, 这样当然就不能算作价外费用,当然也不应当就该违约金缴纳增值税。
(2)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
这里,建设单位支付给总包方的奖励费,我们可以理解是由于总包方某些方面做的出色,盈得了建设单位的奖励,也就是销售总包方向购买建设方收取的,它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当然,如果出现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比如违约金,如果销售方因为供货不及时给购买方带来损失,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这里的支付方向同主价款不一致,因此不能界定为价外费用,当然购买方收到后直接开具收据给支付方即可。
三、奖励费如何缴税和开票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建设单位支付给总包方的奖励费属于价外费用,那么应当比照总包合同的税率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奖励费实际约定和收取时间不一致,一般以实际约定和收取时间为准。
2、奖励费用发票开具及纳税
(1)奖励费应当正常开具发票,选择的开票编码应该同总包合同选择的编码一致。
(2)根据该业务实质,发票内容可以据实填写“奖励费”。
(3)奖励费发票类型同总包合同类型,如果约定的专用发票,则下游取得该发票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4)由于奖励费属于总包的价外费用,不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应连同总包主合同价款一并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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