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其应享受5天年休假天数,因劳动者工作地点为学校,工作时间与教师基本一致,依法享受寒暑假,故劳动者不应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系企业法人。王某良于2020年5月27日入职某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服务岗位,工作内容为操作工及食堂服务。双方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后双方于2021年10月9日、2022年10月9日、2023年10月9日三次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10月8日。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工作业务量及业绩考核为准)。2023年12月6日,王某良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签收。
再查,2023年8月29日,王某良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023年6月待岗工资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6551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防暑降温费3801.6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冬季取暖补贴156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延时加班工资26598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2435.8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64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至10月、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工资差额47110元。”2023年12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9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采暖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29日至9月30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和2023年6月和7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721.2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的工资差额2110.3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3343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王某良、某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并案审理。
又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对王某良的第一项诉请表示无异议,即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良不应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王某良不认可,提出上诉。
【裁判请求】
改判某某公司支付王某良2020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942.53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王某良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依据相关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王某良在学校寒暑假期间休息的天数已超过其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其休息休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一审判决对王某良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665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法定年假权利。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未休年假将过期作废,这一原则并不受法律支持。法院越来越支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只要保留相应的年假统筹安排的证据,并且证明员工在统筹安排期间未出勤,原则上不再支持劳动者对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
提示劳动者,法定年假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员工的累计病假达到一定天数,或者员工享受的其他假期已超过法定年休假,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可以不再支付相应的年假补偿,且无需再安排未休的年假。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