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如果我们企业多年来一直效益亏损,公司领导要求制定相应制度,并给企业职工降低工资,请问是否合法?如果个别员工拒绝相关降薪决定是否就一定不可以单方面降薪?
第一,调整薪资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原则上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若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工资与绩效考核挂钩”或“企业亏损时可调整工资”,或者公司就合理性降薪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且内容相当合理,则调整绩效工资可被认定合法。
第二,如果公司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规范降薪行为,此时员工均有权拒绝降薪决定,即便公司实际降薪超过了一个月也不推定员工与公司就降薪达成了一致。但是如果公司确实因连年亏损,并且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明确了全员降薪及相对合理的降低标准,此情况下,如个别员工提出了异议,只要公司能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公示程序,此情况的降薪也能存在被法院认可的较大可能。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协商程序进行降薪,即与员工逐一面谈签署《薪酬变更协议》,明确降薪原因、幅度及期限。如员工人数较多,无法一一做到协商变更,建议制度先行,公司可将公司经营亏损的客观证据告知员工,并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制定薪酬制度中可约定“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分类调整,区分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绩效/奖金),优先调整浮动部分,避免直接降低基本工资。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