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期间公司简易注销,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4-11 10:03:19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在仲裁审理期间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的,其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对公司的未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4日,郑某入职A公司,担任保险销售岗位,提供劳动至2022年7月4日。A公司按月向郑某支付工资,并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2022年7月4日,A公司关闭郑某的工作系统和企业微信,郑某主张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3年1月,处于仲裁审理期间,尚未作出裁决。

2023年1月13日,A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B公司和张某作为股东,在《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中承诺对公司的未结债务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在仲裁审理期间注销。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810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郑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B公司和张某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判。一审法院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郑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合郑某提交的仲裁开庭笔录、银行流水明细、社保记录等,可认定郑某为A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A公司的管理,A公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应认定双方于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A公司已经注销,B公司、张某作为A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应承担给付责任。基于以上认定,就郑某第一项诉讼请求,A公司至今未与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郑某的底薪发放金额并不固定,有时4000元、有时6000元,郑某未就其诉请期间完整的底薪数额向一审法院举证,一审法院难以核算;具体到一审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以郑某的社保缴费基数5360元作为标准,核算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B公司、张某应向郑某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472.18元。A公司关闭郑某的工作系统和企业微信,未提供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赔偿金。B公司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在仲裁审理期间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B公司和张某作为股东,系A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对A公司的未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和张某未提交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A公司关闭郑某的工作系统和企业微信,未提供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支付赔偿金正确。B公司和张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673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得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等文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善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销时,股东应谨慎处理未结债务,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者应保存好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系统访问记录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用人单位注销的情况下,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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