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科技公司与财务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吗?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4-12 10:56:55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是科技公司,公司要求与保密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某财务人员提出了质疑,其提出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不应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另外,其提出,竞业协议约定按照员工离职前年收入的三倍作为违约金也是违法的,员工提出的质疑是否被法律认可?

第一,若该财务人员接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例如研发成本、财务数据、投融资计划等,可能被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类财务人员属于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但是若仅为普通财务核算岗位,未接触核心秘密,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协议无效。

第二,法院在裁判劳动者违约金时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违约金与补偿金比例、劳动者收入水平等因素,可能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公司需证明实际损失,例如客户流失、研发成本浪费等,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通常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3 - 5倍为合理区间,三倍年薪可能因与补偿金严重失衡而被酌减。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提示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对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用人单位扩大了相关竞业限制范围,则可能会认定协议无效。另外,建议将违约金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如补偿金总额的3倍~5倍之内),同时,建议定期更新竞业限制企业名单,避免扩大化表述。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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