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可以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如企业遭遇重大变革或组织调整,涉及本岗位撤销或缩编,企业可单方提出解除,并予以经济补偿N吗?此约定是否合法?
第一,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重大变革或组织调整,员工需接受协商解除,并仅支付N倍补偿金”,此条款可能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虽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解除合同,但必须满足严格的因果关系审查和协商前置程序。若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将“企业单方组织调整”直接作为解除权的触发条件,涉嫌规避法定协商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可与劳动者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否则该约定亦属无效。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若约定劳动合同直接协商解除条款,此类条款一旦触发解除,劳动者可能以“违法解除”为由主张双倍赔偿金。实践中,即使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亦可能因条款程序缺失被认定为无效,仍需额外承担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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