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与路径

爱农者看闻 2025-04-19 18:38:53

作者:陈全功,徐念

摘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有明确的经营主体、能够行使产权并能创造收入,以合作和股份经营为主、按“股”分配集体收益的农村经济形态。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市场主体初步建立,资产负债比有所下降,经营性收入占比有所上升,收支略有结余,成员获得一定收益。新时代新征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是产权明晰、治理科学、经营稳健、分配合理和功能丰富。地方政府应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以推进其健康发展,并逐步实现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探索出形式多样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那么,它究竟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有何不同?其发展现状如何?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哪些?推动其现代化发展的着力点在哪?这些问题尚需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从基层实践看,当前仍有相当大比例村庄的集体经济发展不容乐观。据农业农村部数据,2023年,全国当年无经营收益和有收益但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超过19.9万个,占全国村庄的36.3%,农业农村现代化任重道远。在基层调研中,发现部分群众对何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并不清楚,一些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存有误解,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找原因并予以纠正。

从政府工作看,国务院2021年11月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提出要“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监测,评价各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和规划实施情况”,其中就包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构建了评价体系,对全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程度进行初步测算;河南省和苏州市也对本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进行评估。但目前还没有专门开展针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估工作,也未制定其现代化发展规划。一些学者曾尝试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测算,但由于评价内容过于宽泛,很多指标反映的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并未参考现代化标准,因而对政府当前工作和决策的参考意义不大。基于此,本文拟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和发展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其现代化发展要求和着力点进行探讨,以期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措施提供参考。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

何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有文献未见明确界定。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但未明确界定何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未对其作出界定。这一概念及其内涵特征在学术界存有争论。一种做法是,将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统称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4],其实现形式包括80-90年代的乡镇企业和后来的合作经济;另一种做法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包含的内核要素出发,如产权安排、经营形式、分配方式等方面[5-9],定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两种做法在2016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后,不能很好地概括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也与现阶段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一些部署不甚吻合,故需重新界定和揭示其内涵特征。

2016年农村全面推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各地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资源资产以份额或股份形式,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推行乡镇、村、组三级股份合作制或经济合作制改革。此次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有关部门总结改革“最突出的亮点”是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其“重要目的”是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10]。2018年9月21日,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11],第一次使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并在随后各次会议上均使用此称谓。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及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具体部署。可见,讨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指2016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经济形态,而非此前各种乡镇企业或合作经济。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究竟形态怎么样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产权关系明确、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关部门解读前一句话“实际上是讲了发展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后一句是讲了四条发展途径[12],这对人们认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着指导性意义。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国各地新探索,笔者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经营管理主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的主体,不再是“虚”的农村集体。该经济组织在2025年前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前者是对拥有经营性资产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称谓,后者是有较少经营性资产但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组)的名称;一些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所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也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年5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

这一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是经营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市场主体,按章程建构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治理架构,在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这样,行政村就有专职经济、行政和党建的三个组织,构成基层治理“三驾马车”,改变了以往村委会代行经济职能和党政经不分的状况。这可以概括为治理架构的“新”,与以前农村集体经济无组织和治理体系不全有较大不同。

二是该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拥有了实实在在的权益,能够创造一定的经营性集体收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实施和乡镇企业改制后,大部分农村集体没有了可控可用的集体资源和资产,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公有制逐渐变成共有制或私有制[13],因而无法获得集体性收入,沦为“空壳村”。2016年推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将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类,进行确权和量化,赋予和落实集体所有权;另一方面,推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和“股”方式创造经营性收入,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有钱,把集体经济做实了。为什么当前社会认为大部分村没有啥集体经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没有看到“实实在在”的集体经营性收入,主要靠上级财政投入和获得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等补助性收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是一种能够自己创造收入的,而不是依靠外部输血存续的经济形态。

三是有多种经营方式,不再是由农村集体“统”的方式直接生产自营唯一模式。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例如,发包转包、出租出借、委托转让、共同出资、入股参股等合作和股份方式,甚至“跨村联营”进行经营,呈现出“合”和“股”的市场化经营态势[14]。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对当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种经营方式的概括,也即具有经营方式“新”这一特征。

多元经营方式也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改变。以前农村集体经济主要依靠农业生产、工业发展或农工商一体化等,当前江浙沪和广东等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较高地区,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将其存量土地和厂房、商铺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形成地租经济或物业经济[15-16];一些地方探索出村集体参与农业托管、提供居间服务的发展模式[17],以及村集体资金投资、参股入股的资本运营模式,村集体创办经营性服务实体、开展生产性和社会性服务等模式[18]。这些“新”的发展途径,涉及工农业生产、物业服务、乡村旅游、民宿康养、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使农村产业多样化,也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特征。

四是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股”分配的分配方式,为集体成员带来一定福利、收入或共富前景。2016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后,一些村建立了股份合作制经济治理模式,设置各类股份,并配置给集体成员,所获收益实行按“股”分配,体现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市场激励的特色,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浙江、山东、上海等省市在股权设置时,将“成员股”设置为基本股、劳龄股、募集股、贡献股等股种,甚至允许成员以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并实行动态管理、股份可转让买卖,较好地遵从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比过去按劳分配更新颖、更有生命力[19-20]。这一分配原则和方式,体现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性区别。

基于以上四个特征,可以总结概括何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即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取得相应收入,实现农村集体和成员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这一界定,强调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属性,突出其制度地位;明确了其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多名集体成员或其他组织;指明了它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三个核心要素是集体资产资源和生产要素、有效配置和利用和获得相应收入;表明了它的价值功能是实现村集体和成员共同发展。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按照前述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界定,考察其发展状况主要是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市场主体的建立、资产-负债、收支、分配等方面来说明。

1.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

2021年底,农村基本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全国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6万个,其中村级57万个、组级395万个、乡镇级993个(1);也就是说,几乎全部村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相比于2020年95%的比例有了明显提升。分地区看,到2023年底,东部地区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占比最高,占全国完成改革村数的42.4%,中西部分别占31.1%和26.5%[21]145,即东部大部分村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而中西部则有相当一部分村成立的是经济合作社,仅搭建了集体经济的“外壳”,其经营和创收能力有限。以笔者2021年11月参加中部H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评估结果看,超过一半的村成立的是经济合作社,只有靠近城镇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股份合作制或现代企业制度治理村级集体经济。

2.资产负债情况。

到202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村、组)不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资产总额达到9.6万亿元,其中村级7.7万亿元,村均资产1384.4万元。分地区看,农村集体资产超过5000亿元的省份共有6个,均位于东部;除四川、云南、陕西和贵州外,其余西部省份农村集体资产均不超过2000亿元。从构成看,农村集体资产大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占总额的54.9%,经营性资产占44.7%,待界定资产占0.4%;经营性资产总额超过2000亿元的省份共有6个,依次为北京(8366亿)、广东(6637亿)、上海(4556亿)、浙江(4392亿)、山东(3336亿)和江苏(2921亿)[21]78,表明这些地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较好资源条件。

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总额达到3.26万亿元,比2015年1.13万亿增加近两倍;其中,村级负债总额2.39万亿元,村均负债428.3万元。负债构成中,流动负债合计2.34万亿,占负债总额的71.7%,主要来自短期借贷、应付工资和经营性支出款项;长期负债合计0.92万亿,占28.3%[21]143,主要来自专项应付款(如征地补偿)、长期借款及应付款和一事一议资金。

全国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6.35万亿元,比2015年1.73万亿增加了2.7倍,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北京(70.9%)、上海(67.7%)、天津(56.3%)三个直辖市的资产负债率超过50%,其他省份基本在40%以下。2023年,全国村均资产负债率为30.9%,比2015年村均40%下降9个百分点[21]144,说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情况。

2023年,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7157.3亿元,村均130.3万元,比2015年70万元增加了60多万元;总支出4924.8亿元,村均89.7万元,净收益40.6万元,比2015年增加了16.2万元(见图1)。

图1 2015-2023年全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均收支情况

资料来源:2015-2018年数据来自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编:《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9-2023年数据来自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编:《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

从收入来源看,2023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的占比分别为40.4%、20.4%、13.6%、5.0%、20.6%;分区域看,东、中、西部村均收入分别为204.0万元、92.8万元和60.3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分别为29.5万元、34.6万元、13.1万元,也即补助收入占比为14.5%、37.3%和21.7%[21]139,与前述三个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产资源和市场经营能力相吻合。

2023年东、中、西部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均83.7万元,村均支出分别为128.9万元、76.2万元和44.9万元,三个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倍差分别为1.6倍、1.2倍和1.3倍,中部省份收支压力最大。从支出用途看,经营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24.0%、29.9%、46.1%[21]140,说明支出结构不甚合理,还有待改善。

4.收益分配情况。

截止2023年底,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和上年结转的可分配收益总额4280.5亿元,村均77.9万元,其中本年收益村均40.6万元(图1)。纳入统计的54.9万个村中,当年无经营收益的村11万多个,占总村数的1/5;有收益但低于5万元的村8.6万个,占村总数的15.7%。两类村占比36.3%[21]24,比2015年的76.3%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显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任重道远。

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的村级单位来看,2023年有6.9万个村向成员分红,占完成村数的12.3%;当年分红564.3亿元,其中成员分红502.4亿元,集体分红35.8亿元,也即每位成员分得54.2元、每个村级单位分得6405元。分地区看,东部向成员分红的村有3.6万个,占比最大(51.6%)[21]88,146,说明东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较好。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总体判断,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一定进展,市场主体初步建立,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经营性收入占比有所上升,收支略有结余,集体收益有一定增加,成员获得明显好处。但地区差异性明显,东部普遍好于中西部。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治理架构、负债规模、收入来源、支出结构、利益分享方面还存有不少问题。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可在其中发挥牵引和带动作用,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体现[22-23]。我国既有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和农耕文明的历史底蕴,也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系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的现实困难,同时还存在城乡差距和相对贫困问题,实现共同富裕难度较大,需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挥作用;同时也决定了它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可以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支持力量。正如有学者指出:“只有实现集体经济现代化,才能实现中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才可能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才可能最终实现中国的全面现代化。”[24]

笔者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化是指该经济形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符合市场化趋势,能够持续地为国家经济乃至社会、文化、生态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具体来说,至少应在产权制度、治理架构、经营水平、价值功能等方面具备较高水准,能够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要点:

一是产权明晰。这既是现代经济体系运转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存在的基础。主要包括农村自然资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利界定、权利分置、权能实现等内容。2016年农村全面推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产核资、确权赋能、建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构筑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基础,在产权归属上清晰化,但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方面还未能充分实现[25-26]。未来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赋权赋能,切实落实各项权利权能。

二是治理科学。主要指经营主体如何科学地构建和运转,以及如何处理基层治理中的党政经关系;包括组织的规范化、管理的科学化及人才队伍的建立,还有党政经的分工与协作等。2016年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各地普遍建立了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初步构筑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体系;但从全国范围看,大多仅有了一个“外壳”,内部治理还不够顺畅,其中三会架构中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及监事会负责人,基本为村支两委负责人或其他干部。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和支委会是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其法人往往身兼三职;这就容易造成负责人难以集中精力谋划和经营集体经济,也容易形成党政经不分局面。在东部地区,一些村正尝试招聘董事长、引入职业经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来管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治理架构上探索真正的党政经分离路径[27]。

三是经营稳健。体现为具有较高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绩效,能够较好地控制经营风险。这是维系集体经济组织和经济形态的基本前提。其中,经营能力和绩效主要体现在该组织能够利用其拥有的资源条件持续创造“经营性收入”,即自主增收能力,而不是依靠外部“输血”维持发展。目前,中西部地区一些农村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财政补助性收入,其经营能力和绩效较差。同时,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例如,将集体资金全部入股参股到专业合作社或公司企业、投资购买商铺出租或者进行金融投资,一些村负债规模和比例较高,都有经营风险。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 主要指的就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自主经营和创收能力、收入可持续、支出合理、风险可控。

四是分配合理。主要指集体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分配与积累之间的比例,应比较合理和科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价值之一是促进全体民众共同富裕,它通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市场主体的作用,一方面增加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提高成员福利水平,达到缩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的目标。因此,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创造的收益按照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在集体和成员之间、以及成员内部进行合理分配,避免成为假集体经济或个人经济。此外,还应留有一定的集体积累,以便进行再生产和公共服务支出,实现其经济性和社会性职责。

五是功能多样。包括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支撑农业强国目标实现、为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乡村稳定、推进共同富裕等。这也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缘由。具体说,应体现为集体资产增值高、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提供支撑、为乡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作补充、推动乡村有序治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当前,在中西部地区一些地方,群众为什么感受不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以及它的意义,就在于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未能发挥以上功能作用;而东部地区一些省份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让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红利,村级治理更为顺畅,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作用,让集体经济有形有感,满足了乡村振兴的要求。

五、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的路径

新时代对农村经济特别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也希望它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支撑。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具备向现代化转型的条件和可行性”[24]。当然,它还面临着前述治理体系不完善、负债规模过大、收入来源单一和对上级财政的依赖、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利益分享不充分等问题。此外,还存在思想偏见与舆论偏差、集体主义思想淡化[28]、基础薄弱、目标偏离和运营低效等多重发展困境[29],以及人才和技术支撑乏力、增收高成本高债务和形式化等问题[30],距离现代化的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方要形成共识,出实招、下力气推动其朝现代化目标迈进。

一是基层组织必须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重要职责和任务。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农村代表集体的组织架构中并没有专门负责经济治理的机构,而在村支委指导下的村民委员会对村的治理多偏重于公共服务层面,很少把发展集体经济列为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以致村集体经济呈现“空壳”和薄弱现象。目前,农村虽成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作为法人主体专职履行经营管理职能,但对该组织并无具体的硬性任务要求和考核规定;一些村仍然依靠上级政府财政补助来过日子,经营性收入规模和比例有限。同时,由于身兼三职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享有财政性工资待遇,与经济发展绩效没有挂钩,缺乏经济性和政治性的激励,也就缺乏动力谋划股份合作社发展工作。因此,建议上级对基层组织进行考核时,把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效列为重要指标,并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激励;在三大组织换届选举时,集体成员(村民)要着重考核新班子的经济治理能力,并对其领导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工作进行年度评议和监督,使之真正成为基层治理的重点内容和核心工作。

二是结合乡村资源优势确定合适的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在2022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指明,各地农村要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西部地区一些农业生产资源丰富、距离城镇较远的村应充分利用当前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契机,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租赁经营)工作;靠近城镇和具有工商业基础的村应结合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对村进行重新规划,利用好建设性用地建成工业厂房或商业性市场,发展出租经济和物业经济;一些具有较多经营性资产资源和集体性收入的城郊村、城中村和园中村,可将集体资产参股、入股到相关企业或合作组织之中,或者进行资产投资,拓宽多元化发展路子。东部地区的村,可以充分利用其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高、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优势,开辟工业转型、农业代管、异地置业、资产收购与运营等新发展路径,走现代企业集团化或“抱团发展”路子。

三是灵活运用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合作与联合,主要表现为股份合作,它被视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目标的一种经营摸式。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企业)中,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为农村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的股份合作,二者将各自拥有的资产资源(土地为主)折股量化,并入股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形成集体-股东和按份共有关系;第二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资源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例如,参股入股到村办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外来企业等经营主体中,当然也可以与这些市场主体进行生产合作,以及混合式经营。当前,东部农村普遍采用第二种股份合作方式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经营管理,中西部大部分偏远农村还停留在第一种股份合作上,仅有一个“外壳”。因此,需要学习借鉴东部形式多样的股份合作经营管理方式,而不是采取仅自己生产经营的单一方式。

四是上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上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工作,将其与其他经济形式同等对待,特别是县市级政府,应把它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列为重点工作和部门考核内容。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土地规划和利用、乡村产业发展、税收、融资和人才等方面,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例如,在土地规划和利用方面,要允许农村集体在保证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和生产安全三条红线基础上,自主地调整土地用途,以协调乡村产业稳定发展;在人才方面,要为村外热心人士、退休返乡人员和打工创业人员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其落户和置业,以此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是重新认识集体所有制,凝心聚力建设村共同体。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村形成了小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局面,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渐演变为农户分割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制度[22],部分农户希望凭借其土地承包权而换得财产性收入,因此宁可土地闲置也不愿意流转和合作。此外,一些村民集体主义思想淡薄,对村发展漠不关心,使得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欠缺土地基础和凝聚力。因此,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村集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重新认识集体所有制,强调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各自权能,在保护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合理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增收功能;广大村民也应不断增强集体意识,认识村共同体对每一位成员发展的意义,并以经营家庭的理念来经营整个村,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走向复兴繁荣。

参考文献:略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当代价值与一体化治理研究”(21BJY160)

作者简介:陈全功,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徐念,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陈全功,徐念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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