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云南志》卷二说云南屯田最为重要:
盖云南之民多夷少汉,云南之地多山少田。今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遍列于原野;收入富饶,既足以供齐民之供应,营垒连接,又足以防盗贼出没。此云南屯田之制,所以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
这是明朝统治者预计不到的所起作用的一面。
明代云南行政划分
洪武十五年(1382年),云南设置布政使司的同时,设置云南都指挥使司。是年正月,明太祖谕言:“今云南既克,以统诸军。”即统领驻各府州县的卫所军队。设置在云南的卫所
有云南左卫(六千户所)、云南右卫(六千户所)、云南中卫(六千户所)、云南前卫(五千户所)、云南后卫(五千户所)、广南卫(四千户所,原在广南府,后移在滇池)、宜良所、安宁所、易门所、杨林所、十寨所,以上千户所的屯地,主要在云南、澂江两府境内。曲靖卫(六千户所)、越州卫(二千户所)、平夷卫(二千户所)、六凉卫(六千户所)、马隆所、定雄所、木密所、凤梧所、武定所,以上千户所的屯地,主要在曲靖府、寻甸府、武定府境内。临安卫(五千户所)、通海御(二千户所)、新安所,以上千户所的屯地,主要在临安府境内。楚雄卫(五千户所)、定远所、姚安所、中屯所,以上千户所的屯地,主要在楚雄府、姚安府境内。大理卫(十千户所)、大罗卫(二千户所)、洱海卫(六千户所)、鹤庆御(二千户所)、蒙化卫(八千户所),以上千户所屯地,主要在大理府、鹤庆府、蒙化府境内。永昌卫(十千户所)、永平御(二千户所)、腾冲卫(六千户所)、腾冲所、镇姚所、镇安所、右甸所,以上千户所屯地,主要在永昌府、顺宁府。景东卫(五千户所),屯地主要在景东府。澜沧卫(五千户所),屯地主要在北胜州。
其余各府不设卫所的,有丽江、永宁、镇沅、元江、广南、乌蒙、东川、芒部等府,还有边境的御夷府、州及土司区域,一般不设卫所。
明代云南都司所领20卫、3御、18所,共有133个千户所,如果每千户所的官兵都是足额,则驻在云南的卫军共有159600人,这一数字是可观的。
《明史·临安土司传》说:
“安南长官司,元为舍资千户所,以地近交趾,改安南,属临安路。正德八年(1513),革蒙自土司,改长官司为新安守御千户所,调临安卫中所官军戍之。”
杨慎《刘都谏(洙)阡表》说:
“壬申岁(正德七年),适安南长官司那代伏莽,议建守御千户所于冷水沟。公家与此地近,熟知其事,乃疏言:城守非朝夕之寄,恶地非营廛之所,命下覆议,因改今新安所。”
雍正《建水州志》卷三说:
“洪武二十七年,设临安卫,分于五所屯田,又以蒙自新安当南蛮要冲,通海当省郡咽喉,分两所于通海,调中所于蒙自,内外交控,兵食为一。”新安当交通要冲,成化年间,又设临元兵备道,即为防御安南。
明朝在云南设置的土司,按其所在地域划分,可分为内地、腹地、沿边、边外四类。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土司制度的推行程度也不一致。当时,明政府在云南设置土司,实施的是“三江(澜沧江、怒江、金沙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内地土司处要冲,汉、夷杂居而以汉族居多数,比较容易控制,如曲靖、临安、楚雄、大理等府,皆为流官统辖。
腹地土司多设置于云、贵、川三省交界之地,交通不便,少数民族多而汉族少,不便于封建政府的统治,如乌蒙、乌撒、芒部、东川等府。最初,明政府对待这些地方同内地土司一样,在此设官立学,定其赋税。据《明史·土司传》:
“洪武十七年(1384),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并乌撒、乌蒙、芒部皆改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输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八千石,毡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匹、易马之数,乌撒岁易马六千五百匹,乌蒙、东川、芒部岁四千匹。凡马一匹,给布三十疋,或茶一百斤,盐如之。”
四府设官,正印知府多为土官,而其余佐贰同知、通判等多为流官。由于是以土官为主进行地方统治,在中央政府对其控制不力时,就会有以土代流的情况出现。如在正统(1436—1449)时期,就有撤革流官、宽贷土官的事情发生,如乌撒、东川、芒部等。
沿边土司在边境地区,汉族极少,多为少数民族居住,如明代“三宣”,即南甸、干崖、陇川三宣抚司。明初在这些地方设治,以土官为主,以流官为辅,明中叶以后,通判、经历、同知等流官逐渐为土官所代替。
边外土司设置在边境与境外交界地区,当时中南半岛北部与云南接境的地方受明朝羁縻统治,这些土司包括云南的车里(今西双版纳)、平缅(今德宏)、木邦(今缅甸北掸邦)、孟养(今缅甸克钦邦)、缅甸(今缅甸曼德勒省)、八百(今泰国清迈)、老挝(今老挝朗勃拉邦)、大古喇(今缅甸勃固)、底马撒(今缅甸丹那沙林)等宣慰司。明政府在上述地方设置宣慰使一人,以土官为之,不设流官。对于明朝政府,这些土司要听征调,奉职贡,凭明朝颁发的信符及金字朱牌与中央政府保持联系。
“改土归流”的建议,最初是由云南总兵官沐琮提出来的,在得到明中央政府的同意之后,便在云南等地实施开来。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土归流”是以流官代替土官;在地域名称方面,则是以府、州、县、千户所等代替同等级别的土司,或将土司之地划入原流官区域,以纳入明朝正规建制体系之中。
到万历(1573—1619)末年,明朝政府将云南靠内地区大部分土司的高职土官改设了流官,州、县以下部分土官也被流官所代替。由于进入明朝晚期,中央政权衰微,有些已改土归流的土司反叛,明政府不得已允许土官继续统治地方,“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受到了阻碍。虽然“改土归流”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行将灭亡的明政府已无力将此政策实施到底,对所有土司地区进行“改土归流”的使命,只能由清政府来最终完成。
税率方面和全国其他地方相比,云南的地租剥削尤为惨重。据张培爵等《大理县志稿》载,万历九年(1581),大理阳和庄农民杨儒佃耕田地四亩,年纳谷九石。而明代田地的年产量,即使肥沃的长江三角洲,“每亩之收,不过三石,少则一石有余”,大理地区田地的年产量最高也不会超过每亩二石五斗,依此计算,租率已高达90%以上。
除了沉重的地租之外,转嫁到广大贫苦农民头上的,还有名目繁多、不堪重负的徭役。“
正如明代邓川白族诗人高桂枝《卫兵行》所云:“屯苦守,练苦行,卫兵不足调土兵,输刍挽粟及乡民。军耶!民耶!都应役,千家只有十家存。”
到了明朝末年,云南的情况是:
“顾徭役之外,则有土军;赋外之征,则有银课。劳已极,而役不休;人已贫,而敛愈急。此乃中州所无,而云南独苦者。”
明王朝
云南民变从15世纪中叶起,云南各族人民以逃徙、告状、起义等各种方式反抗明政府及地方官吏的残暴统治。最初的斗争,大多是反抗地方土官的欺压,并导致了明朝政府在一些地区加快“改土归流”的步伐。
1440年,维摩(在今邱北北部)、阿迷(今开远)、弥勒三州的壮族人民举行反抗土司的起义;接着,师宗州的彝族、壮族人民联合起来,在金郎刺等人的率领下,举行了数千人的大起义。明朝政府与当地土司进行镇压,但反抗势力有增无减。 1441年,鹤庆土知府高伦“私敛民财,多造兵器,杀戮军民”,被杀者的妻子阿夜珠上表控告。经过3年的曲折斗争,明朝政府在各族人民的压力下,为避免引起更大范围的反抗,将高伦处以死刑,并将鹤庆“改土归流”。 1444年,人民杀死土官从人,夺走其坐骑。最后,明朝政府不得不同意各族人民“愿得流官以治”的要求,于1493年将维摩、弥勒二州“改土归流”。
16世纪以后,随着明政府在云南的统治越来越腐败,横征暴敛日趋加重,云南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也更加激烈。
正德二年(1507)“师宗民何本作乱,沐崑与都御史吴文督兵分三道进:一出师宗,一出罗雄,一出弥勒,而别遣一军伏盘江,截贼巢,遂大破之”。这是广西府设流后声势浩大的一次武装起义,明王朝发兵三路围攻,并调集武定土司武装进行镇压。据禄劝“镌字崖”的《凤公世系纪》载,凤英于正德二年(1507)“奉征师宗豆乡,捷报伟绩,钦赐尽心报国金带一束”。
1521年,十八寨彝族人民再次举行暴动,明朝军队采取杀光的残酷手段,竟然砍下樵夫的首级报功领赏,残暴到极点。
《明世宗实录》卷九云:正德十六年(152l)十二月,“诛云南十八寨夷贼阿寺等八十三名,仍于本处枭示”。
万历《云南通志》卷九《何孟春传》则云:
“十八塞逆酋负险,不得已奏讨。及至其寨,荡然无一贼可诛。一时官军倖功,复请搜山,遂以樵苏之人充首级报功。后知之,深悔其事,已无及矣。”
在镇压了此次起义之后,明政府设十八寨守御千户所,遣旗军500名,操备300名,对当地人民进行镇压。
万历皇帝
关于当时各族人民的起义,连明王朝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是其横征暴敛所致,据《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五载,万历三十九年(1611)
“近日抚臣周嘉谟、按臣邓渼疏言:该镇总庄横征暴敛,以致劫夺蜂起,昆阳、南安、易门、宁州、嶍峨等数十处,大盗公行,修于夷虏,无非该镇庄户”。
明军
大西军在云南政策明朝后期以来,云南人民饱受明政府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清政府建立以后,又与土司一道镇压各族人民。大西军进入云南以后,分路平定安抚,到公元1647年秋天,基本上平定了云南全省。
李定国平定了云南土司沙定洲的变乱。据佚名《明末滇南纪略》载:
“招抚附近地方,凡附逆者悉不究,各安农事,如是出降络绎不绝。李定国慰赏劳之,出令不许掳掠,违者立斩,自是迤东半壁安堵矣。……闻丽江梗阻,李定国带兵亲去破鹤庆,开丽江……方三月而迤西尽平。回省命沐天波为文招抚各土司……各处土司次第来归”
大西军的政策措施深受各族人民的欢迎,不少彝、白、壮、傣等各族人民参加了大西军,部队里增添了象队,补充了大理“能跣战(赤脚打仗),不畏矢,执标枪大刀,常以少胜多”的少数民族战士,部队扩大到20余万人。
大西军的军纪非常严明:
“日夕操练士卒,三、六、九日大操。凡发兵征剿,所过大路,鸡犬不惊。百姓卖酒肉者,路旁不断。如兵余小子有擅夺百姓一物者,立刻取斩;如该主不首,连坐;该营官失察,贡十八棍。立法若是之严,故民得安息,反富庶焉。”
大西军避免了明朝统治云南时军户卖儿鬻女、四处逃亡流离的现象。“将各府、州、县田地分与各营头,即令彼处住坐就食。凡兵丁日支米一大升,家口月支米一大斗,生下儿女未及一岁者月给半斗,至三岁者如家口支。”“凡兵有家口者,每冬人给一袍;无家口者,一袍之外,人给鞋袜各一双,大帽各一顶。如是养兵,果士饱马腾。”“大西军还给其家属安排工作,将他们组织起来,自食其力,为军队做衣服。”“其军中家人并任云南,缝造征衣,其兵有十万余,各省人俱有,秦人约有一万。”“其俗:兵不扰民,将不欺士;往来有礼,安置有方。”
史料记载:
戊子(1648年)……是岁,滇南大熟,百姓丰足,而孙可望等立法甚严,兵民相安。……外则土司治迹,内则物阜民安。己丑元宵,大放花灯,四门唱戏,大酺三日,金吾不禁,百姓男妇入城观玩者,如赴市然”。
以至“云南百姓播时恬熙,若不知有交兵者”。 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富庶,安心生活,社会秩序稳定,云南成为大西军进行抗清斗争的基地。
在文化教育方面,大西军多次开科取士,促进了云南文教事业的发展。己丑(1649),“岁大熟……孙可望乃命马兆熙考试滇南生童,马兆熙考试毕,率云、武二府生童赴李定国府谢。定国赏钱三百串,面云:‘诸生用心读书,不日开复地方,就有你们官了’等语。诸生谢出。由是文教渐复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