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花都新华“6.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6月26日14时57分许,花都区新华街道新街大道67号嘉逸华庭小区1栋7楼电梯雨棚加装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雨棚安装工人不慎从7楼坠落到2楼露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2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持证上岗、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定作人选任施工方存在过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6月26日,高吉清带领高敏进入嘉逸华庭小区1栋进行5楼和7楼雨棚安装施工,当日12时20分许完成了5楼(标高位置17.05米)的雨棚安装工作;14时许开始安装7楼(标高位置24.65米)的雨棚;
14时40分许,嘉逸华庭小区1栋302房业主侯家生因退休赋闲在家,便到施工现场观看。因7楼雨篷的安装位置高度较3楼和5楼的雨篷安装高度要高出1.4米,高吉清由于所携带的简易铝质人字爬梯高度不够,于是便爬到7楼电梯和楼梯间的工字钢横梁上(图1)进行施工,在现场观看施工的302房业主侯家生发现高吉清和高敏在施工时均未佩戴安全带,便提醒高吉清和高敏要注意安全、佩戴安全带。
14时57分许,高吉清在施工中因身体失去平衡从7楼电梯和楼梯间的工字钢横梁上方坠落到了2楼露台处(图2),后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图1
图2
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67号嘉逸华庭小区1栋,该栋楼房西南朝向,共有7层,锦砖外墙,楼前有1台加装的电梯(图3),电梯口朝向楼房,其中第3、5、7层有连廊连接到楼房,事故发生在第7层电梯连廊上方钢结构处(图4)。
图3
图4
连廊宽度约有1.8米,两边已加装不锈钢护栏,护栏高约1.5米(图5),东南面的护栏顶部有1处约30厘米的凹陷(图6),在其下方钢管有弯曲变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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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西北面护栏处有1处钢结构楼梯连接电梯机房中间露台,该处楼梯边上放有1条钢结构架子(图7)。中间露台东南面还有1处钢结构楼梯连接电梯机房顶部露台,顶部露台两面各有1根工字钢连接到1栋楼房的外墙(图8)。
图7
图8
高吉清在顶部平台作业时坠落至2楼的露台处(图9),高吉清在坠落前,该露台还有2条不锈钢架子,事故发生后被移到1楼,2条不锈钢架子已变形(图10)。
图9
图10
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吉清安全意识淡薄,未系挂安全带、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冒险到无临边防护设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不慎从离地24.65米处坠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高吉清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高处作业。
2.嘉逸华庭小区1栋业主在将工程交由高吉清施工前未审核高吉清是否具备相关特种作业资质。
3.高吉清高处作业无防护,经业主发现提醒后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仍冒险作业。
事故相关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1.高吉清,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在临空一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和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者采用工具式栏板封闭;从事高处作业时没有系挂安全带、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1 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嘉逸华庭小区1栋全体业主,在将加装雨棚工程交由高吉清的过程中存在选任过失,造成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嘉逸华庭小区1栋全体业主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约束,故对嘉逸华庭小区1栋全体业主的事故责任不予追究,但因本起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嘉逸华庭小区1栋业主在加装电梯连廊雨棚前未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备,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4.广州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负责嘉逸华庭小区物业的管理公司,未能发现和制止1栋业主加装电梯连廊雨棚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能落实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3.嘉逸华庭小区1栋加装电梯存在电梯机房梯级比较陡峭、临空高度超过24米;电梯机房平台护栏为水平安装,容易攀爬,以上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7.3、第6.7.4的规定,建议由新华街道办督促业主进行整改。
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