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销售行业,展车当作新车销售似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不少消费者在购车时都可能掉入这样的“陷阱”。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将这一行业现象推到了公众视野中,引发了广泛关注。
喜提新车却遇糟心事
来自西安的甲某满心欢喜地花费21万元在某公司购置了一辆汽车。购车时,销售方信誓旦旦地向甲某承诺,车辆为全新车,行驶里程在20公里以内。甲某基于对销售方的信任,交付了购车款。然而,提车当天,甲某却大失所望。车辆存在明显划痕,玻璃上有污渍,车内也有污痕,更让他意外的是,行驶里程显示为21公里。甲某当即要求更换车辆,但销售方却以“正常情况”为由拒绝。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某通过车载系统发现该车辆于2023年10月竟有人乘坐。甲某再次与销售方沟通,销售方这才承认该车辆作为“展车”在展厅停放了3天,还表示“展车”就是新车,销售时无需告知。甲某多次协商无果后,愤而将销售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合计8万元。
法院判决与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虽然被告交付的车辆为“展车”,但本质上仍属于“新车”,且并未影响甲某订立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然而,被告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为“展车”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甲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综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在双方就案涉纠纷协商过程中已公开道歉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行业乱象背后,法律能否兜底?
这起案件看似有了结果,但却留下了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展车当作新车销售在行业内如此常见,究竟是行业监管的缺失,还是商家为了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从过往案例来看,此类情况并非个例。在吉林长春,就有一位杨女士,花53.97万元购买了一台进口轿跑SUV,在购车过程中,杨女士向4S店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展车。4S店的工作人员也向杨女士表示,交付的车辆不是展车,而是另行调运的一台新车。实际上,4S店交付的就是一台展车。随后,杨女士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照车辆价格进行三倍赔偿。最终,长春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杨女士将案涉车辆返还4S店,4S店返还车辆价款53.97万元,同时给付赔偿款161.91万元。
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案例当中,法院判决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这背后依据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在面对这种行业乱象时,又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律驰驾道观点
一、消费者需证明存在销售欺诈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汽车销售行业中,展车被当作新车销售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消费者作为原告,在维权过程中需承担举证责任,首要任务是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这通常涉及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明确告知车辆为展车,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同时,消费者还需证明该欺诈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换言之,消费者需表明自己购买新车的初衷因销售者的欺诈行为而落空,车辆作为展车的事实对其使用、价值或心理预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合同承诺与坚决态度是胜诉关键
实务中,消费者要想在维权诉讼中取得胜诉,关键在于能否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其中,消费者要求销售者作出承诺新车而非展车的书面约定,或销售者单方面的明确承诺,往往是胜诉的重要砝码。这些承诺可以体现在购车合同中,也可以作为销售过程中的口头承诺(但需有录音、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表达坚决不要展车的态度,并保留相关购车时的聊天记录,也将大大提高胜诉的概率。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消费者的购车意愿和销售者的回应,为法院判断销售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提供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面对展车当新车销售的欺诈行为时,应积极收集证据,明确自身的法律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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