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瓶梅》中一篇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司法文书

文一史二讲吧 2025-01-31 04:10:50

《金瓶梅》的作者,无意当中为我们后人留下了一篇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司法文书。

在大明朝(小说是借宋朝写明朝)貌似也是非常讲究法律的。明朝的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早在明朝建立之初,就于洪武七年将《大明律》颁行。其内容条款仿照《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以后又陆续作过较大的修改。

但明朝的各级文武官员,在《大明律》的框架之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我行我素,贪赃枉法,贿赂公行。

武松为了替兄报仇,要追杀罪魁祸首之一的西门庆,不料在狮子楼却误打死给西门庆通风报信的皂隶李外传,被地方保甲扭送到县衙。

清河县知县李达天和衙门里的上下吏典,都收受了西门庆数量不等的贿赂,务要按照西门庆“休轻勘了武二”的意思,将武松严格法办,以除后患。

但是因为武松的这个案子事关人命,案情重大,清河县无权做出最终判决,所以知县李达天便行下一篇申文给自己的上司东平府府尹陈文昭,文曰:

东平府清河县为人命事,呈称:犯人武松,年二十八岁,系阳谷县人氏。因有膂力,本县参做都头。因公差回还,祭奠亡兄,见嫂潘氏守孝不满,擅自嫁人。是日松在巷口打听,不合在狮子街王鸾酒楼上,撞遇先不知名、今知名李外传,因酒醉索讨前借钱三百文,外传不与;又不合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揪打踢撞,伤重当时身死。比有娼妇牛氏、包氏见证。致被地方保甲捉获,委官前至尸所,拘集仵作、甲邻人等,检验明白,取供、具结、填图,解缴前来,覆审无异词。拟武松合依斗殴杀人,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律绞。酒保王鸾,并牛氏、包氏,俱供明无罪。今合行申到案发落,请允施行。

政和三年八月 日

知县李达天 县丞乐和安 主簿华何禄 典史夏恭基 司吏钱劳

知县李达天的这份司法文书,罔顾事实,精心编造案情,深文周纳,罗织罪名,必欲置武松于死地(律绞,即按大明律处以绞刑)而后快。

“因有膂力,本县参做都头”——众所周知,武松是因在景阳冈打虎有功才做了都头,但申文避实就虚,完全不谈武松景阳冈打虎为民除害这件事,而只说他“又膂力”,给人单纯留下孔武有力的印象。因为,如果据实而写,难免会让府尹对打虎英雄武松有好的观感,说不定会动恻隐之心,因此网开一面,这是李知县不愿意看到的。

“因公差回还”——更是满口胡言。看过小说原著的,都知道武松此次东京之行,是受李知县之托,将其上任以来搜刮来的许多金银,送给东京的亲戚太尉朱缅作跑官要官之用。根本不是什么公差,分明是典型的私差。但李知县哪里敢说这个大实话?

“祭奠亡兄,见嫂潘氏不守孝满,擅自嫁人”——既不说亡兄武大因捉奸而遭毒手,也不说潘金莲不守妇道,红杏出墙。不说原因,只说结果,避重就轻,王顾左右而言他。试图减轻潘金莲之罪,而意欲表明在这件事情上,完全是武松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至于“不合在狮子街王鸾酒楼上,撞遇先不知名、今知名李外传,因酒醉索讨前借钱三百文,外传不与;又不合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更是无中生有,信口雌黄,完全回避事实,将武松替兄报仇一事,淡化为武松和李外传只是因个人之间的财物纠纷,发生互殴。

整个申文,根本没有出现整起案件当中最关键的当事人西门庆的名字,当然还有那个狠毒的帮凶王婆的名字。

就这样,收受了西门庆巨额贿赂的李知县,企图凭借这样一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法律文书,四两拨千斤,假借大明朝法律的“正义”之名,将替兄报仇,误伤他人的武松,问个绞律。

好在,东平府府尹陈文昭还算是个明察秋毫,为民做主的清官,看出了这份申文的破绽,仔细勘问,知道武松杀人事出有因,决定要把这个案件查个水落石出。

无奈,西门庆这厮手眼通天,又派人到东京打点行贿当朝太师蔡京。府尹陈文昭迫于官场的政治压力,最后只得将武松免死,问了个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充军孟州道。

做个清官怎么就这么难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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