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先生把自己房产的一半作为彩礼给了女友赵某。结果一年后两人分手,王先生婚没结成,房子也没了一半。
在北京奋斗多年的王先生终于存够了一笔钱,花了450万在海淀区买了一套房子。
当时女友有要求把房产的一半作为彩礼登记在自己名下,王先生本来并不愿意,但拗不过女友的哀求,就答应了。
于是,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就有了两个人的名字,女友也支付了少量的房款。
没想到世事瞬息万变,两人到了2017年因为一些矛盾而分手了。
王先生觉得既然结不了婚,你就应该退还彩礼。但女友哪肯答应啊,毕竟北京的房子这么贵,而且还在老城区。
双方谈不拢,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产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这套房一半产权的性质,究竟是彩礼还是赠与?
1、如果是彩礼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数额较大的彩礼的。
因此彩礼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结婚。
如果双方不结婚,接受彩礼的一方就要退还。
但王先生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半的产权是彩礼,包括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当地的风俗习惯等。
由于他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链,因此这一半的产权被视为赠与。
2、如果是赠与怎么处理?
大多数情况下的赠与合同,受赠人都是纯获利者,且很多时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出于一时情感因素而欠缺理性考虑。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在反悔时可以撤销已经形成的赠与合同。
如果没有转移产权,原则上可以随时撤销,经过公正的以及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
如果转移了产权,就像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在房产证上加了女友的名字,也可以撤销,但这个撤销权有比较严格的条件!
首先就是要符合法定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王先生和女友没有抚养关系,分手后也不见面了,因此不会触及前两种情形。
至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又绕回到彩礼上面了,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附加了约定的义务(结婚)。
第二,就是时间限制,要在赠与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是起一年内时行使。
这一年的时间在法律上定义为除斥期间,听起来很像诉讼时效。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除斥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终止、中断和延长,就是实打实的一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明知赵某只支付了少量房款,仍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并且不能提供作为彩礼的证据,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