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理合法的赚钱门道很多,俗话说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管怎样都不可以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案例摘要
在2001年的10月17日,四川省西昌市的宁远安居小区,谢远平正去往他哥哥居住的小区办点事。
他想着起个大早来,就怕哥哥有事要出去。到了谢志平家里发现大门敞开,以为是知道自己来所以才开着门方便自己进来。
于是喊了两声,但是无人应答。谢远平便自顾自的往里走去,但是没想到映入眼帘的一幕让他久久不能释怀。
自己的哥哥谢志平手脚被捆着倒在床边,满身血迹,然后连忙查看嫂子和侄子的状况,毫无意外,画面同样悲惨。
而且他的嫂子衣服凌乱,全身赤裸,很显然在生前是被人折磨过的。反应过来的谢远平抓紧时间报了警。
待警察来到现场以后也被这惨烈的状况震惊到,但是一个细节让警察们更是震惊于杀人凶手的变态程度。
他们发现在餐桌上面还有没吃完的鸡蛋,看新鲜程度应该是受害者们遇害以后,凶手们在案发现场做了个饭并吃了起来。
最重要的是,在勘测现场时并没有发现其任何作案痕迹,只有谢志平一家的惨状和不翼而飞的财物证明着有人来过。
后来,警方在监控录像中发现了凶手,但是由于清晰度不够所以也并没有什么有用的信息可以逮捕凶手。
直到2002年1月16日,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人遇害,才算是将这起案件侦破。火车站附近的一家人因为女主人陈丽幸运并没有被杀害,幸存了下来。
经过其提供的一个叫做“高原”的名字,警方们顺藤摸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高原、廖先冲、罗宁凉、姜云洪等几人先后抓捕归案。
经其供述,他们行使杀人行为主要是为了要他们的钱,把他们杀了是怕他们报警,为了以防万一就将他们杀害了。
以案释法
高原几人为了抢劫钱财,所以在将谢志平一家和陈丽一家杀害以后对其抢劫,这种行为应该是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还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可以伤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生命是每个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障,否则将会触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而对于抢劫罪的定义则是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财物的保管人或者是所有权人使用暴力等一些强制手段将其财物抢走的话,就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抢劫罪。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从中可以得知如果是故意杀人罪的话违法犯罪行为人是主观上有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其次,因为抢劫致人死亡也是属于抢劫罪,只不过在量刑上面会比一般的抢劫罪严重一点,但是在主观上还是抢劫,违法犯罪行为人还是想要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
最后,根据抢劫罪、抢劫罪致人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罪的这些区别看来,对于高原等几人的这种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抢劫罪。
他们可以只行使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但是却在杀人以后又将其家里的钱财拿走,属于触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种罪名。
高原几人还在杀害谢志平妻子之前将其强奸,甚至还强奸了陈丽未成年的女儿,他们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评判呢?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说违法行为人违反我国的刑法规定,违背了受害人的自身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是伤害其身体等一些强制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将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强奸罪。
在本案案例中,高原将谢志平的妻子强奸,违背其本人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很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我国刑法中规定,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对于受害人进行两个人以上的轮奸,或者是奸淫幼女的,那么将可能会被判处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那么,这么看来,对于高原等几人对于其受害人陈丽的女儿进行强奸的行为手段极其恶劣,做法非常残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总而言之,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心中都要存有良知。
禽兽不如。应立刻杀。多留一天都是罪过
为什么总是灭门案
这种行为应该是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还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呢?[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为什么一种行为要搞的那么花样繁多自己都不晓得如何定性了呢?
真够啰嗦的[大哭]属实是这类犯罪的当判斩立决就可。一夭也别让他多活浪费空气!知情不报也同罪,别说什么狗屁的从犯次犯了[鼓掌]
这些人应该剐型
这种人,死刑枪毙不是浪费枪子弹吗?应该用古法三千六百刀处治最好。
恢复凌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