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相信很多二十多岁的朋友们在没结婚的时候一定会碰到家里长辈催婚的现象吧,年轻人总想着再玩几年,不着急。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是这样的。
案情摘要
浙江的李华在过年的时候被自己的父母“夺命连环催”,不得已接受了父母的安排,便开始相亲。
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孩张丽,两个人人因为工作原因所以目前并不可以见面,所以就先加了一个联系方式。
因为张丽是一个乖女孩,从小到大都没有自己的主心骨,啥事都是听从父母的安排,所以这次相亲也是听从了父母的安排。
就这样,日复一日的聊着天,刚开始,张丽两个人都比较羞涩,不怎么好意思和李华聊天,但是时间久了,李华的主动也让张丽打开了自己。
两个人越聊越火热,后来,李华想着趁两个人周末都是有时间,便想着约对方见个面,他请客两人一起吃个饭。
张丽在看完李华的邀约之后,便将这个好消息发进了家族群里面,让大家都开心一下,一时间,七八姑八大姨都开始发表自己的观点。
“丽丽还是小孩,有些事情不懂,得多带几个人去看看把把关”,张丽将这个话记在心里,在约定当天邀请了自己家的各种亲戚,一共二十三个人。
这让在餐馆等待张丽的李华顿时傻了眼,不过好在很快便反应了过来,于是就将二十几人安排在了两个包间内。
但是没想到,张丽的这些亲戚竟然不知满足,在这吃了还不算满意,甚至还点了很多昂贵的菜品和烟酒。
李华忙了大半天,也没来得及和张丽好好交流,本想着结完账两人再去转转,但是一看到账单以后发现消费将近两万块,于是便溜之大吉了。
后来,张丽的亲戚们发现情况不对,也都大眼瞪小眼,最后还是张丽生气的结了账。
以案释法
回家以后,张丽越想越气,对自己亲戚又吃又拿的行为感觉很丢人,还让自己到手的男朋友也走了,对李华也很生气,本来说要请她吃饭,结果没结帐就走了。
于是便决定要去法院起诉李华,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请求:吃饭的钱要求张丽和李华两个人平分。
那么对于李华的逃单行为是不是犯法呢,应该要如何去评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盗窃、哄骗、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是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或者私人个人财产的,将被处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治安拘留,并且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情形的,那么将可能会被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治安拘留,并且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逃单属于侵犯了经营者的私有财产,所以说经营者可以选择去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此类事件。
但是李华并不完全属于逃单,因为最后张丽结账了,经营者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那么,对于李华的“逃单”,张丽为什么可以起诉他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也可以使用口头方式去约定,甚至是其他的合法形式都可以。
那么李华和张丽两个人的口头约定,李华说要请张丽吃饭,也就是相当于来年各个人订立的一个口头合同,两个人都要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首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最后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表达的意思不违反我国的各项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这条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来,李华所表达的自己的意思要请张丽吃饭,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支持张丽的行为的。
但是反之又说了,张丽相亲带二十三个亲戚的行为也确实是不道德的,明明两个人的约定却变成了“家族聚餐”。
但是,对于李华本来说要请客,但是最后却逃单的这种行为属于是合同上的恶意欺诈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法院最终判定李华对张丽关于二万块钱的消费承担了四千多块的经济赔偿,剩下的一万五千元左右的消费则有张丽和自己的亲戚们分摊。
法院的判定也不算是很让人意外,有理有据,但是我们大多数人可能都不是非常理解这个判决。
不管怎样,相亲本是两个人的事情,怎么也不会发展到打官司的地步吧,希望现在的相亲市场那个看完以后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