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雇凶杀人经过4次转包,最后的杀手说:配合一下,拍个照片

裂缝的光 2023-06-02 13:10:36

引言-案件回顾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充满了交易,不管什么事情都可以进行交易,但是没想到的是广西南宁一男子,居然把人命当做交易对象。

案例摘要

在2012年的时候,覃佑辉使用参股的这种形式投资了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做生意肯定是有亏有赚,谁也不是一直把握着稳赢的方向盘。所以他在2013年的时候因为一些商业问题被魏某诉上了法庭。

本来只是一个商业问题,说不定两方友好协商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但是没想到的是覃佑辉却一冲头脑发热,做出了让人震惊的决定。

覃佑辉因为害怕因为这一起官司打的使自己投资的公司陷入亏损状态,所以选择一不做二不休决定要将其杀害。

于是他便决定雇一个杀手去将魏某解决掉。说着便开始实施,于是他便找了一个渠道雇了一个名字叫做奚广安的人花费二百万去谋杀魏某。

在奚广安接受到这个任务的时候,想着反正两百万呢,做个中间商赚差价,啥也不用干就可以赚个一百万,稳赚不赔。

于是,奚广安将覃佑辉给他的关于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以及车牌号等一些详细信息给了莫天祥,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百万。

在奚广安将任务分出去之后,甚至还不满足于一百万,于是又找到了覃佑辉说事成以后需要追加一百万元的费用,覃佑辉满口附和,表示答应。

没想到在莫天祥这里还没完,他又使用了二十七万元将此杀人任务交给了杨康生,杨康生又将二十万给了杨广生,想要其帮忙完成任务。

杨广生又将十万元给了凌显四,让其把魏某杀掉,凌显四极度缺钱于是就接下了这个任务,但是到最后关头凌显四后悔了,于是私自联系魏某说明实情并说:你配合一下,假装我把你杀掉了,我拍个照片装一下。魏某配合完以后就报警处理了。

以案释法

奇葩事真的是让人意想不到,那么对于覃佑辉等几人雇人杀人的这种行为应该要怎么评判呢?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生命是我国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障,任何人都不可以去侵犯他人的生命安全。

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

非法的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那么这个人就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故意杀人罪。

而且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是属于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不会看最后结果判定罪行。

而最后发生的结果也只是认定其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如果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内的问题导致了最终结果没有发生受害人死亡的话,则就属于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而且,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这个罪名,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实施了都会被认定其为是故意杀人罪,具体的情况可能也只会影响到法院审判时候的量刑。

在本案案例中,最终魏某没有死亡是因为凌显四的主观意志,放弃了杀人的这个想法,所以才没有影响到最终的生存,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而最终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判,根据几人的犯罪事实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了覃佑辉五年的有期徒刑,奚广安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杨康生和杨广生三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莫天祥三年的有期徒刑、凌显四二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那么,对于雇人杀人的这种行为,雇人的人是不是也应该被认为是属于违法犯罪呢?也应该和具体实施的人有同样的罪名呢?

雇凶杀人的这种行为也属于是故意杀人罪,和实施具体杀人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属于是同一个罪名。

而且,虽然说雇凶杀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并没有实际的参与到杀人的这个违法犯罪过程中来,但是主观确是真实的想要将无辜的人杀害。

所以说,雇凶杀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看,雇凶杀人的行为比亲手杀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

对于雇凶杀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量刑标准是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如果说情形比较严重的话,也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几年了,但是现在看起来依然还是那么离谱,也希望每个人都可以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之人。

0 阅读:100
评论列表
  • 2023-06-17 20:08

    怎么跟看动画片一样啊!挺离谱的

  • 2023-06-20 12:10

    诚信啊,你们做服务业的,不讲诚信能行吗

裂缝的光

简介:何必作贱自己,敷衍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