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惠、中奖等不实信息欺骗投保人,一保险中介公司被罚82万元!

浅显易懂商业 2024-05-21 05:47:42

5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互联网保险销售以“优惠”“中奖”等不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等3项违法违规行为,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安润国际保险经纪”)被罚款61万元;该公司高管孟**被罚款21万元;合计罚款82万元。

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存在互联网保险销售以“优惠”“中奖”等不实信息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违法违法行为;

孟**(时任安润国际保险经纪监事兼运营部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安润国际保险经纪警告并处罚款合计61万元;

2.对孟**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合计罚款82万元。

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法人代表为悟空保实控人陈志华,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1月18日,该公司原股东深圳证券时报、中诚信托等公司全部退出,北京悟空保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唯一股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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