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加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团建活动和工作有无关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实践中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比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总结一句单位除为员工正常缴纳工伤保险、投保雇主责任险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需求,为员工的雇主责任险拓展24小时以外事故、或投保团体意外险,又或者是在每次活动开展前临时投保相应的意外险,如旅游意外险、运动意外险等。
谨防其他因公司组织的活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公司承当相应的大额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关素材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