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高。如果员工不幸发生重大意外,不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也会对家庭经济状况产生巨大的冲击。而企业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道德的角度,都不能坐视不管。
如果企业未雨绸缪,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那么当员工遭遇意外事故时,保险既能有效地弥补员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能帮企业树立一个为员工着想、关怀员工的正面企业主的形象。
我们知道,企业只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通常是不能转移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相关赔偿责任的。
但在理赔实践中,单位往往可以通过要求受益人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来规避企业作出提前垫付的相关责任问题。但这种行为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同呢?
来看看下面的法院案例:(本案收录于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案情脉络2020年8月10日,某实业公司为员工郭某等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1日0时起至2021年8月10日24时止。
2021年1月14日凌晨,郭某在工作过程中死亡。
2021年1月17日,实业公司与郭某的继承人达成协议,并按照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0万元,同时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单位没有保险金请求权为由拒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给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出险后员工在获得用人单位足额赔偿的情形下,能否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裁判要旨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实业公司保险赔偿款8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不能被指定为该类险种的保险金受益人,但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之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将保险金的请求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用人单位。
这也是用人单位投保该类险种,以期分担用工风险的意义所在。
2、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的,转让金额应以用人单位实际赔偿的金额为限。
本案中,实业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了100万元,大于保险理赔金额,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实业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解析1、用人单位购买保险的初衷是转移风险,但我们能否想当然地认为用人单位为该保险金的权利请求人?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出资为员工购买保险,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员工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被直接指定为此类保险的权利请求人。
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应当视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在出险时,权利请求人只能是员工或其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保险金请求权人为员工或近亲属是否意味着就不能将权利转让给用人单位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被指定为受益人,但法律亦未禁止此类权利不得转让。
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转让的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已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给员工,且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请求的金额也只能以其支付给员工的金额为限。
在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我们就不能随意限制或剥夺员工及其近亲属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结语对用人单位而言,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可以增加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的积极性。因为在允许转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购买保险的初衷能够实现,其自然也就愿意为员工投保;
对员工而言,若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出险时,用人单位就更愿意积极赔付员工的损失,员工也能及时得到赔偿。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