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某公司为其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但仅仅数月后,一场悲剧就发生了。马某,一个驾驶证状态堪忧的司机,酒后驾车撞上前方不按规定顺行停放在此的小型面包车上装菜的行人钱某(经查询其驾驶状态为注销状态)身体及该车的左侧后部,造成钱某当场死亡。
事故后,马某逃逸,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交警认定马某为主要责任方,后经该交警支队调解,马某一次性赔偿80万元。
【拒赔理由】1、驾驶员马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为超分、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状态,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
2、马某本人自述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待其投案时已距事故发生达21小时之久,无法检测是否醉酒,不排除醉酒的可能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其只承担垫付责任,既然致害人已经赔偿,故不应赔付。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且投保人已向保险公司履行了报险义务,其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关于马某在发生事故时的驾驶证状态为超分、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状态问题。
首先,根据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证的状态是交通管理机关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认可和授权。尽管马某的驾驶证状态存在瑕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驾驶能力因此降低或丧失。实际上,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因素,不会因为驾驶证状态的短暂变化而立即改变。
其次,马某在换领驾驶证时,其有效期往往是前后连贯的,这意味着他不需要重新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这表明,交通管理机关在换领驾驶证时,对马某的驾驶能力仍然给予了认可。因此,即使驾驶证状态存在瑕疵,也应当认为马某在换证期间仍具有驾驶资格。
最后,从保险理赔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驾驶员驾驶证状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赔付。驾驶证状态瑕疵与驾驶员是否丧失驾驶资格、是否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马某在事故发生时确实丧失了驾驶能力或其行为确实增加了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否则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赔付。
关于马某饮酒驾驶问题。首先,他们采纳了马某自述的饮酒情形,但明确指出这并不构成醉酒状态。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分,因为在法律上,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定性和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尽管马某在事故发生后21小时才投案,但这并不能成为判定他当时是否醉酒的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因此,仅凭投案时间的长短来推断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醉酒是不科学的。而且,交警支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没有以此作为判断依据,这体现了他们专业、公正和客观的执法态度。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即使驾驶员饮酒驾驶但未达到醉酒状态,也仍然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这是因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因此,只要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没有丧失驾驶能力,且其行为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驾驶人马某虽然在发生事故时驾驶证为超分、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状态,但以上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其在当时丧失驾驶资格;至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前,马某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状态;另,虽然驾驶人马某曾自述其发生事故前有饮酒行为,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故,保险公司不能证明驾驶人马某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未取得驾驶资格”与“醉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