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衍生工具交易与交割的跨期分离特征引发了信用风险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监管趋严,境内外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衍生业务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并逐步完善了自身管理制度。文章归纳了各类衍生交易在存续期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梳理出多种风险防控手段并分析其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加强衍生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业务既能促进国内市场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现,又能满足银行及客户对自身风险管理的需求。衍生品交易与交割分离的跨期特征明显,长存续期导致风险暴露周期延长,进而带来信用风险管理问题。衍生业务面临多种类型的信用风险,主要风险又因产品而异。如何准确识别信用风险,进而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是商业银行在加强衍生品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衍生工具存续期信用风险类型
衍生业务存续期间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央交易对手风险和结算风险三类。
(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双边清算衍生品面临的核心风险。与一般信用风险相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具有违约风险敞口双向性和金额不确定性等特征。该类风险可进一步细分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与市场价格密切相关,衡量在交易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时对手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本质上刻画了违约风险敞口的市场风险特征。当对手违约时,为执行原风险对冲计划,交易组合原浮盈方需要与新对手建立新合约,新合约与原合约的未来现金流应保持一致。因原合约在违约时估值为正,建立新合约时浮盈方要为其未来现金流入支付当期成本,该项支出最终构成浮盈方因原对手违约而承担的损失金额。
不仅违约本身会造成损失,违约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损失。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对其衍生交易发生估值损失。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对风险敞口未来现金流损失的估计,本质上刻画了交易对手信用资质的信用风险特征。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大约2/3与风险相关的损失来自于考虑对手信用状况而对衍生品做出的估值调整。
(二)中央交易对手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强制部分标准场外衍生品在交易后由中央交易对手进行合约替代。尽管中央交易对手依托自身严密的风控体系防范风险,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未被完全消除,交易风险依然存在。同时,向中央交易对手缴纳的风险准备资源又形成新的风险暴露,形成违约基金风险。
中央交易对手通过其标准化信用替代市场参与者的差异化信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但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类对手,中央交易对手自身也存在违约可能。中央交易对手的损失吸收能力取决于风险准备资源、保证金、违约处置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在未能有效阻断风险传播的情况下,违约可能会传导至清算会员,最终使清算会员承担违约损失。此外,商业银行向中央交易对手提交的用于弥补自身违约损失的单向保证金,也相应构成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若中央交易对手未实行自有资产与会员保证金资产的有效隔离,当中央交易对手遭遇破产时,会员可能面临保证金本金损失风险。
中央交易对手通过向清算会员收取违约基金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确保在极端事件中有足额资源应对。若某个清算会员出现永久性违约,该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及违约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违约损失时,中央交易对手可以动用守约会员缴纳的违约基金弥补自身损失,此种情况会导致守约会员的违约基金面临本金损失风险。
(三)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指因合约一方已完成支付,而对手方未在约定日期支付,导致已支付方承担损失。衍生品结算风险包括利息结算风险和本金结算风险。
利息结算风险主要体现在利率类衍生工具交易中。利率类衍生品的交割结算以双方相互支付利息为主要形式,当合约一方完成利息支付但交易对手未完成利息支付时,已支付利息的一方将承担损失。
本金结算风险在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中尤其突出。全额交割的外汇衍生工具在结算环节涉及两个不同币种的相向交割,每个币种都需依靠货币所在国当地的支付结算系统完成最终结算。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支付系统存在运营时差,该时差形成本金结算风险的窗口期。在窗口期内,当合约一方已完成本金支付但交易对手尚未完成本金支付时,已支付方就面临本金结算风险。一旦交易对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另一币种的本金支付,已支付方将承担全部本金损失。
二、衍生交易信用风险分析
按照交易标的划分,衍生业务可分为利率类、汇率类、信用类、贵金属及商品类等,国内商业银行参与较多的产品包括利率互换、货币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贵金属及大宗商品远期和期权等。不同业务面临的存续期信用风险类型不尽相同。
利率互换、货币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等利率类衍生品,存续期间涉及多期利息交割,在较长存续期内主要面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利息结算风险,其中部分产品已强制集中清算,由此还面临中央交易对手风险。
外汇远、掉期等汇率类衍生品,目前以全额交割为主要形式,交易本金金额通常较大,因此该类衍生品在存续期间面临显著的本金结算风险,同时也面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此外,强制集中清算的外汇类交易还面临中央交易对手风险。
贵金属及大宗商品类衍生交易以差额交割为主要形式,主要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部分场内交易品种还面临中央交易对手风险。
三、衍生业务存续期信用风险控制手段
(一)资本计提
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保持稳健经营,以资本吸收各类风险损失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储备抵御风险的方式。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需计量衍生品业务各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双边清算衍生品,商业银行应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以及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对于集中清算衍生品,商业银行应计量交易风险暴露以及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对自身已执行支付但交易对手未按约定支付所产生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将衍生品各类型信用风险敞口纳入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范围,能够有效督促商业银行持有足额监管资本用以抵御风险。
(二)中央交易对手清算
通过合约替代,商业银行与不同对手的衍生交易被更新为与单一中央交易对手的衍生交易。合约替代能够实现双边清算机制下无法实施的多边敞口轧差,从而显著降低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敞口。
中央交易对手还建立了有效的内部风控体系阻断违约风险扩散,其中包括使用风险准备资源内部消化清算会员违约损失,通过逐日盯市损益结算减少交易敞口累积以避免大额风险暴露,通过风险对冲降低违约头寸处置对市场的冲击等。得益于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中央交易对手通常具备优于一般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进一步降低了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风险。
同时,中央交易对手能够采取净额清算和同步交收等手段有效减少利息、本金结算风险。
(三)双边保证金
与资本计提由守约方吸收损失的风险防范手段不同,双边保证金是由违约方承担损失。衍生交易的违约风险敞口包括以市值衡量的当期敞口和以市值变动极值衡量的潜在敞口。当期敞口代表自成交日至当前时点,衍生品价值在既定价格走势上的变化,反映当前时点的浮动盈亏,因此由浮亏方向浮盈方单向缴纳变动保证金,用以覆盖浮亏方在违约情景下的当前损失。潜在敞口代表对当前至未来一段时期内对衍生品价值变动的预估。衍生交易是零和博弈,双方都会对市场价格走势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断,从而计算出作为浮盈方的潜在对手违约损失,因此初始保证金由双方相向全额缴纳,用以覆盖各自作为浮盈方的对手违约损失。此外,保证金是以全额计算损失的方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成本,避免了资本计量中违约概率难以准确估计的问题。
双边保证金在业务范围和交易对手方面也具有针对性。保证金交易由衍生交易估值变动引起,且与衍生交易同一对手。保证金交易的权利义务与对应衍生交易的权利义务相反,衍生交易浮盈方是保证金交易的负债方,衍生交易浮亏方是保证金交易的资产方。当衍生交易浮亏方违约时,守约方在衍生交易中的权利与其在对应保证金交易中的义务相互抵消,使保证金能够直接抵消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
(四)终止净额结算
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当交易一方发生违约事件时,双方所有现存未到期交易同时提前终止,采用约定的方法进行交易估值计算,并对提前终止交易项下的盈利和亏损轧差计算净额,以该净额价值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金额,替代或更新之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终止净额结算不是简单免除终止日以后的各期支付义务,而是在终止日兑现合约未来全部价值。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保障衍生品的套期管理属性,使其提前终止的经济效果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于实际履约完毕的经济效果。终止净额结算金额理论上等于重置合约所需付出的全部合理支出,守约方可使用终止结算金额覆盖新合约的建立成本,从而减少因对手违约承担的实际损失。
(五)支付净额结算
对于交易双方互负支付义务的利率类衍生交易,由于双方支付币种相同,单笔交易的现金流可以选择净额结算方式,使利息支付义务在对等金额内相互抵消,通过轧差后较小金额的单向交割实现双方各自收益的全额实现。
(六)同步交收PVP结算
PVP结算是指在外汇交易结算日,当且仅当一种外汇资金的最终结算发生时,另一种外汇资金的最终结算才发生,两种资产的转移同时达到最终性。
PVP结算要求在多种货币清算体系间建立同步机制,确保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过程中完成两种货币的支付。以我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例,通过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相连确保“圈存外币账户资金、人民币资产转账、外币资产过户”这三个主要操作在同一时间起作用,避免两种货币交割不同步产生本金结算风险。
(七)信用估值调整
衍生交易承担对手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面临因未来现金流无法足额收到致使收益无法全额实现的损失。商业银行可通过预估未来现金流,在对手实际违约前将未来损失体现在当期交易估值中,或设立专项储备应对对手信用恶化的潜在损失,通过预留“拨备”的方式监测和管理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CVA)风险。
四、加强衍生业务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高质量数据支撑准确资本计量
资本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核心要素,准确计算资本充足率才能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按照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理论,一道防线部门是各类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掌握着风险计量模型所需的底层数据。商业银行应从两个方面加强数据的有效传递以便二道防线部门准确计量风险:一是加强系统化取值能力,提升前端交易系统至风险管理系统数据直通式传输比例,或建立风险计量参数与业务指标间的有机关联,通过加深二道防线对业务流程的融入深度确保一手数据准确无误;二是提升手工报送数据的准确率,加强风险管理文化及风险计量知识的内部宣导,使一道防线部门充分理解资本计量的内涵,在全行统一认识的前提下识别出准确的业务指标,及时完成数据报送。
(二)签署框架协议筑牢风险底线
ISDA、NAFMII等衍生产品框架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处理机制、信用支持方式等重要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对下辖所有交易具有统领作用。框架协议是交易对手风险防范的一揽子底线安排,商业银行在进行协议谈判时应根据交易对手资质并结合对手方所在国法律,整体考量信用风险条款的设定。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特定主体或交叉违约等条款,将与对手资信状况紧密相关的实体或对手与第三方间的巨额债项纳入双方间衍生品框架协议,降低交易对手违约门槛,更大限度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在面对信用资质低于自身的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可通过降级条款要求对手在信用评级下调时额外缴纳保证金,补偿信用估值调整损失。对于当地不支持净额结算或净额结算法规不明确的交易对手,应考虑启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避免合约提前终止流程卷入当地破产法律程序,影响终止净额结算的有效执行。
(三)跨部门协作加强中央交易对手管理
中央交易对手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类对手,除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还涉及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类型。商业银行应将中央交易对手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一道防线部门做好中央交易对手相关风险识别、报告和应对,二道防线部门在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的同时深度融入业务,抓好风险督导和审核把关,三道防线部门定期对中央交易对手业务进行独立、专业、审慎原则下的审计。作为一项综合性的专项管理工作,中央交易对手管理需要商业银行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四)参与CLS推动跨境交易PVP结算
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竞价和询价交易均可采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实现本金PVP结算。跨境外汇交易中,本金结算仍以传统代理行模式为主,商业银行需向结算货币所在国当地代理行发送清算指令,代理行通过本地支付系统完成某一币种的最终结算。
目前,国际外汇市场主要通过CLS Bank实现外汇交易本金PVP结算。CLS Bank联结十余个国家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在各国系统开放的资金结算窗口期提供外汇交易多币种、多边、实时的最终结算。交易双方在CLS Bank开立CLS资金结算账户,CLS Bank通过分别借记、贷记双方CLS账户实现PVP模式下的资金全额清算。同时,CLS Bank采用净额收付模式完成日终与各结算成员行的资金清算,缓解商业银行在代理行模式下的流动性压力。
(五)跨品种轧差加深支付净额结算应用
支付净额结算不仅适用于单笔交易,在应用范围上还可扩大至双方相同日期、相同币种的跨品种交割中,现金流轧差范围越大,支付净额降低结算风险的作用越显著。跨品种轧差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开发不同轧差范围的多层次净额结算功能以满足与不同交易对手的业务开展需求。
(六)交易组合对账助力双方争议解决
在双边清算衍生交易中开展交易组合重要条款及估值结果定期核对,有助于识别并提早解决双方对合约要素及估值的争议,这种定期交易重检的做法还可以增进双方互信。开展组合对账在双方保证金交付方面也起到积极作用。保证金协议条款相对抽象,交易范围、估值方法、价格取值等差异只有在具体执行中才能发现,通过事中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助于预防错向缴纳保证金、超额支付保证金等风险事件。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作者:靳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