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契约社会,任何人对外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内容,另外不管什么理由,一定要注意不要签订空白合同,否则到时候出现违背个人意愿的签字,那就会很麻烦。当然银行在贷款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贷款法律文书管理,规范管理,杜绝银行员工签订空白贷款法律文书,防范由此引发的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
2020年10月23日,甲银行向张某发放房产抵押贷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10月23日,贷款年利率为8.7%,魏某(注:女,1986年7月出生)名下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第一顺利抵押,贷款档案中留有一张甲银行经办客户经理李某、魏某夫妇、张某夫妇在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处的照片。截止2024年4月8日,张某结欠贷款利息10.51万元及本金100万元。
贷款逾期后,甲银行起诉至法院,此时魏某声称只给表哥抵押担保50万元,不认识张某夫妇,更不可能为他们抵押担保100万元。
至于魏某为何会在张某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签字?魏某表示,当时甲银行客户经理李某拿了一堆空白文本,自己是被李某及张某某所骗,并提到李某因违法办理其他贷款而判刑,但对合影照片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魏某在合同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名,是对合同及材料内容的认可,是其真实意思,故魏某所称的欺诈行为和恶意串通行为不成立,另外甲银行客户经理李某违法行为未涉及张某夫妇贷款。
最后法院支持,甲银行享有魏某抵押房产第一顺位抵押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三言两语
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所有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上述案例的确需要引起银行注意,毕竟房产抵押人魏某声称不认识张某夫妇,另外就是空白合同签字问题,完全有必要对李某经办的贷款包括上述张某100万元贷款,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排查借款人资质,如调查报告披露的张某身份是否真实?经营是否真实?
二是排查贷款真实用途,按照资金流向追踪张某100万元贷款最终流向,掌握张某贷款真实用途。
三是排查与李某存在资金往来的贷款客户,从而进一步确定需要重点排查的贷款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