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人说,以我名义在银行贷款由他人使用,我能不能不还?只有两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才可能不用归还该贷款:一是有证据表明,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该笔贷款由他人使用而仍然办理;二是该笔贷款涉嫌犯罪。
刘某,2001年2月出生,是一个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的无业人员。
2022年3月18日,甲银行壹支行凭刘某身份证向其发放了一笔25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发放后,刘某应张某要求,将25万元贷款资金全部转给张某配偶账户。
因刘某贷款逾期,甲银行壹支行将刘某贷款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贷款资料中一份农行账户流水涉嫌伪造,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甲银行壹支行起诉,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回复称“本案涉嫌贷款金额25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注:根据规定,骗取贷款罪立案定罪的标准为损失50万元以上或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上)。
期间,刘某将该贷款举报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认定:上述贷款存在三查执行不到位,未对借款人的真实工作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深入调查。
公安机关对刘某贷款未立案,甲银行壹支行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组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鉴于本案存在多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在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不宜进行民事处理。为此,法院再次驳回甲银行的起诉。
案件三言两语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刘某归还25万元贷款,至于刘某贷款资金转给了他人,那是另外法律关系。
在笔者看来,法院之所以会两次驳回银行起诉,关键有三点:一是刘某本身完全不具备贷款条件,然后贷款资金又直接转给了他人;二是虚假农行流水,这也是法院认定该笔贷款涉嫌犯罪的重要依据(注:这份虚假农行流水不是刘某提供给甲银行,刘某事先也不知晓,否则刘某也是有过错的,那判决结果很可能会是另外回事);三是监管认定银行在办理刘某贷款过程中存在三查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上述三点理由,核心在于前面两点,监管的认定只是进一步证明涉案银行员工存在过错。
从法院两次驳回来看,法官还是清楚的。
不过这里有个疑问,刘某明知道贷款不是自己使用,为何甘愿充当名义借款人?这点两次裁定书都没有披露。笔者猜测,刘某和实际用款人张某存在某种关系,因为从刘某辩称来看,他和张某是认识,他一直强调是张某和银行员工一起把该笔贷款给骗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