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情作公司法人,为350万贷款深陷担保责任,银行失任哪里

白容看商业 2024-11-30 15:36:55

何为银行的人民性?笔者认为,对贷款业务而言,银行的人民性就是要把贷款放给真正有合理需求的人员或公司。如果由于少数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将贷款放给了不该放的人员或公司,尤其是因此而让一些人员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那如何谈银行的人民性?

付某作为A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5月找到其文化程度较低亲属李某要求其持有A商贸公司100%股份并任法人,出于亲情的考虑,李某同意了,而李某夫妇长期在外地务工,没有参与且也不了解A商贸公司经营。

2021年12月,付某再次找到李某,想以A商贸公司名义到甲银行贷款,李某夫妇作为担保人签字。一开始李某夫妇觉得有风险不同意,但付某反复告知他们只是签字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最后李某夫妇碍于情面又再次同意。

2021年12月10日,付某安排A商贸公司之前法定代表人宋某找到甲银行行长韩某办理贷款手续,期间李某夫妇只是负责签字,对贷款金额、贷款原因均不清楚。同月20日,甲银行向A商贸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贷款到期日2022年11月2日,李某夫妇签订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贷款仅还息至2022年3月22日。

因A商贸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利息及本金,起诉至法院,要求A商贸公司归还贷款,李某夫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法庭上,李某辩护人对上述贷款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是贷款时A商贸公司仅一些机器和一辆车,价值为几十万元,经营场地都是其他公司场地;二是A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付某,对此该公司员工均知晓;三是该笔贷款利息前期均有付某归还,且李某夫妇长期在外地务工没有担保能力,没有参与A商贸公司日常经营,且对贷款情况也不清楚。

据此,李某认为上述贷款涉嫌骗取贷款,李某夫妇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认为,李某夫妇在上述贷款相关担保法律文书上上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夫妇虽主张系受案外人欺骗所签、案涉贷款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李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李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无不当。

笔者有话说

从李某夫妇辩护人在法庭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如果属实,甲银行经办A商贸公司350万元的员工存在重大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贷前调查完全流于形式,要么根本就没有实地走访A商贸公司,如果走访了不可能不知晓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谁,也没有和李某进行实质面谈,否则也不可能不知晓李某不是实际经营人,在此情况下还敢发放实质为公司信用贷款,简直是无法让人相信。

从法律的层面,甲银行相关员工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从银行的人民性,甲银行相关员工的履职没有丝毫体现人民性,银行经营管理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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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江苏第一深情

江苏第一深情

4
2024-12-01 09:39

简直狗屁,白纸黑字签的字说一句不知道就洗干净了?要这样都入罪他妈谁还敢放贷款

AA周祥

AA周祥

1
2024-12-02 08:56

不贷款最安全,贷款套路多。[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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