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眼|钱途未卜?借住在被挂靠人账户里的资金到底是谁的?

飞兰道 2024-07-26 17:01:03

来源: 税语堂-吴梅

文 |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吴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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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项目资金的收支。然而,当被挂靠单位面临财务危机或法律纠纷,其债权人申请执行账户内存款时,挂靠人能否主张其是该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请求排除被挂靠单位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本文通过一宗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真实案例,探讨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的权属问题。

一、实务案例

(一)案件概述

案件名称: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关 键 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借用账户、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观点: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入库编号:2023-07-2-471-005

案 号:(2023)豫17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2023年2月28日

审理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尹某某借用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转入该公司账户后,因账户被冻结而引发所有权争议。尹某某请求确认款项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但法院最终驳回其请求。

(二)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9日,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1229056****0902。2018年8月14日,中铁十八局集团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轨道交通Z4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第2合同段《应急物资存放库施工合同》,2022年6月16日,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Z4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第2合同段汇入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341916.04元,交易摘要显示:“支付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019年9月,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津首创武清项目1-5地块2019-2020年度第三方维修独立承包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6月13日,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汇入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33174.42元,交易摘要显示:“支付供应商款项”。2022年1月9日,天津市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塔吊基础施工合同》,2022年6月7日,天津市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汇入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36599元,交易摘要显示“塔吊基础施工费”。以上汇入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共计411689.46元。

2019年5月30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胡某某与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凡某某、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豫1728民初1983号。2020年5月20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28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9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

胡某某于2022年6月1日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额度冻结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尾号为0902),冻结额度为6471340.38元,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79460.47元。

尹某某对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内411689.46元不服,于2022年7月5日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内411689.46元工程款的冻结。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执行异议人是否系权利人。尹某某所称的汇入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内的411689.46元的工程款,没有被特定化,已与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同,考虑到货币作为种类物、流通物的特性,尹某某主张该款归其所有并停止对该款的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驳回尹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即尹某某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五)裁判要旨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风险提示

挂靠人在使用被挂靠人账户时,应注意以下风险:

1.资质借用风险:资质借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合同无效的风险。

2.账户资金混同的风险:资金一旦进入被挂靠人账户,可能与其他资金混同,难以区分权属。

3.账户冻结风险:被挂靠人账户一旦涉及诉讼或债务问题成为被执行人,可能导致被挂靠人名下账户冻结,挂靠人可能无法主张资金归属,面临资金损失。

三、律师建议

1.建议挂靠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尽量避免使用被挂靠人的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以减少法律风险。

2.建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相关合同,对资金归属、使用和风险承担等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双方资金往来情况。

3.时刻关注被挂靠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涉诉状况等信息,防范商业风险。

4.当被挂靠人已经成为被执行人后,及时告知发包方付款至第三方非被挂靠人账户,以免后续款项被冻结。

5.如不能排除执行,及时通过协议确认、债权转让、诉讼追偿等方式确认、实现对被挂靠人的债权,保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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