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孔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三人
孔x
案情介绍
原告孔xx系山东省某村村民,第三人孔x系原告之子。1997年9月30日,当地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对xx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批准包括孔xx等人在内的十五户村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原告孔xx于1997年在村中建设房屋两处。
2021年7月23日,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孔xx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孔xx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xx社区居民委员会;2、没收孔xx在非法占用4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孔xx不服《处罚决定》,向当地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结果县政府认为执法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决定予以维持。
复议维持之后,孔xx决定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多方选择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黄郎(实习)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的调查发现,此次处罚的根本原因是当地有征收项目,因孔xx等人没有与县政府在征收补偿上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逼迫搬迁,县综合执法局才作出了《处罚决定》。除此之外,当地存在诸多手续不完善的村民房屋,对于这些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告房屋是作为家人居住的房屋,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被告既不对案涉房屋的来源过程进行详细调查也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被告直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
了解案情之后万典律师向当地政府机关发函,并协助孔xx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4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
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分别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撤销xx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并于2022年5月6日将上述撤销决定向原告孔xx送达,由第三人孔x代收。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xx县国土资源方面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在本辖区内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被告xx县人民政府、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遗漏原xx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建房用地批复,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鉴于被告xx县人民政府、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主动撤销《复议决定》、《处罚决定》,并已将撤销决定通知原告孔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孔xx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x政复字〔2021〕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x执法行处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