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吴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吴xx原系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但在老家xx村有房屋一套。2023年被告x县人民政府未发布任何文件就对原告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原告认为此次征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并未与县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10月19日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被x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后被告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并于2024年1月6日向原告作出1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
原告认为告补偿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且程序明显违法,故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就强拆一案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吴xx位于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补偿决定之诉
之后万典律师又继续帮助当事人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1号补偿决定。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x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原告吴xx位与其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载明的土地面积部分,原告主张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面积认定错误,应为三块地之和共计534.515平方米,并提交了土地证、地契和面积图等证据,被告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18.69平方米,依据是勘界图和土地现状调查表。
庭审中,原告否认参与土地现状调查且xx镇人民政府、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吴xx征地面积的情况说明》载明:“测量时,吴xx在外地未到现场,由村委会和测绘公司根据现状测量。”,可证实对案涉地块现场调查时相关单位并未通知原告吴xx到场。
另在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原告主张的169.29平方米的地块经核实调查已确权给原告且在征收范围内,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土地证显示土地面积为234.715平方米,而被告称只征收其范围内的218.69平方米,剩余十余平米部分是否仍有使用价值,且案涉房屋已整体拆除。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注意实体和程序并重,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县人民市政府于2024年1月6日对原告吴xx作出的x征补决发[2024]1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