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姐弟因为给已经去世的父亲立碑时未在墓碑上刻上姐姐的名字而对簿公堂。
弟弟称姐姐定居国外,没有参与父亲的后事,也未承担费用,没资格刻名,姐姐则认为弟弟就是故意的,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
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安琪风尘仆仆地从国外赶回上海,只为了去祭拜一下去年就已经去世的父亲。
当初父亲去世时她人在国外无法及时赶回,因此错过了送父亲最后一程,这一直是她心中的一个遗憾。
来到墓地,安琪含泪站在父亲的墓碑前,深情地回忆着父亲生前对自己的关爱。
然而当她定睛一看,却发现墓碑上面只有弟弟安宇一家人的名字,压根就没有自己的名字。
"这个王八蛋,肯定是故意的!"安琪气不打一处来,立马去找多年未见的弟弟理论。
见面后她劈头盖脸地质问安宇为什么不把自己的名字刻上去。
安宇则不客气地反问:"你作为女儿,父亲去世时在哪里?火化也好,立碑也罢,你参与过哪一个环节?现在跑回来指责我?"
"我那时身在国外,根本赶不回来啊!"安琪辩解道。
"呵,你连个电话都没打,更别提分担费用了,现在倒是想起来要刻名了?"安宇冷笑道,"再说你都入了外籍,还是按国外的方式处理后事吧,没必要非要刻名。"
"你……你简直是在侮辱我!"安琪气得说不出话,只能愤然离去。
后来得知,这对姐弟从小就矛盾不断,长大后安琪移民国外,多年来和家里基本断了联系。
去年父亲病重去世,安宇第一时间通知了姐姐,但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连葬礼都没能参加。
安宇一个人张罗父亲的后事,从火化到下葬再到立碑,所有的费用都是他一力承担。
姐姐的所作所为让安宇很是不满。
但他也没想到,安琪居然一怒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状告他侵犯自己的人格权,要求补刻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祭奠已故亲人是咱们国家的传统习俗,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道。
通常会在墓碑上刻上所有子女的名字,以表达对逝者的缅怀和哀思,这既是一种对死者的尊重,也是生者的一项权利。
本案中,安琪作为女儿,要求在父亲的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无可厚非。
虽然她常年在国外未能尽到奔丧之责,但并不影响她对父亲的哀思,更不能剥夺她祭奠父亲的权利。
安宇作为弟弟,在姐姐缺席的情况下独自操办父亲的后事,承担了全部费用,他心中有怨气可以理解。
但他不应将此怨气发泄到姐姐身上,更不能以姐姐未尽责为由,就剥夺姐姐祭奠父亲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支持了安琪要求在墓碑补刻名字的诉求。
但考虑到安宇已为父亲的后事承担了相关费用,法院也要求安琪支付一部分费用作为补偿。
同时,因安宇的行为尚未对姐姐造成实质性的精神损害,法院驳回了安琪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
写在最后
不过也有网友说:亲生父母的墓碑上本来就不应该刻女儿的名字,女儿的名字应该刻在婆家公公婆婆的墓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