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了《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13日,在位于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与保税路交口的天津市轨道交通Z2 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以下简称:地铁区间变电所)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330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全景俯视图
▶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中铁滨海(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道交通公司)
总承包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联合体
区间变电站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集团公司)
监理单位: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铁科咨询公司)
土方开挖单位: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星昊建筑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阜阳市富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富迈劳务公司)
相关项目名称: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工程(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
▶事故发生经过:
6月13日7时许,项目部对阜阳富迈劳务公司动火作业票完成审批。根据作业票显示,位于5轴的⑧号斜支座非作业内容。
6月13日7时许,阜阳富迈劳务公司张南某带领电焊班组长陈某、普工金某某和司索工刘某某下到基坑,安排当天工作,同时进行安全告知,混凝土垫层下方属于危险区域,严禁作业,然后上去指挥25吨起重机陆续将8个钢支撑斜支座吊到基坑。
基坑当前施工俯视图
基坑当前施工剖面图
6月13日8时许,挖机司机杨某某按照队长高某指令用铲斗对未清理完的混凝土垫层块进行再次清理,敲击大约10分钟左右,但仍未完成清除,遂中止作业。
6月13日9时30分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杨某下基坑进行巡查,对斜支座安装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焊工班组作业范围进行了确认等,未发现异常情况,向陈某和金某某进行安全告知,严禁在未清理完混凝土垫层块下方进行作业。
杨某某一边用铲斗配合堵漏队伍工作,一边配合阜阳富迈劳务公司把7个钢支撑斜支座推到地连墙指定位置,上午焊工班组完成北面4个钢支撑斜支座安装工作,安装顺序为逆时针方向。
13时30分许,普工金某某看到抢险使用的注浆管已撤掉,遂让杨某某用铲斗辅助把第8个钢支撑斜支座推到指定位置。16时40分至17时25分许,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某、总监代表龙某在基坑上面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现场无作业违规等异常情况遂返回。
17时许,监理员韦某某和技术主管李宝某下到基坑进行数据监测,现场未发现异常情况,几分钟后遂离开基坑。17时45分许,基坑里司索工刘某某听到异响,发现陈某和金某某两人被掉下的混凝土垫层块压住。
变电所基坑平面图
事故现场 3D 示意图
事发点位于地下二层基坑5轴与D轴轴线相交附近,距离第四道混凝土支撑底约4.2米,距离地面约19.0米。事故发生后,现场司索工刘某某立即通过对讲机向地面上张南某呼叫,报告垫层掉落砸到人,张南某向高某报告,随即高某、李宝某及张南某一同下到基坑参与救援,大家将压在两人身上的混凝土垫层块掀开,并将两名伤者救出。18时20分许,用车辆将两名伤者送往天津武警特色医学中心进行救治。23时10分,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13日19时20分,事故单位向区住建委报告事故,区住建委将事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该事故未按事故报告规定时限进行报告,属于迟报。
▶事故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天津星昊建筑公司对垫层块的清理作业并未完成,对该区域存在的现实危险没有引起重视,在没有继续采取措施完成此项清理作业的情况下,对该区域没有安排专人管理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隔离围挡;阜阳富迈劳务公司焊工班组超出作业范围,进入危险区域进行作业,且没有被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被失稳坠落的垫层块砸伤致死。
(二)直接原因:
阜阳富迈劳务公司作业人员陈某、金某某自行进入风险区进行超范围钢支撑斜支座的焊接安装作业,被斜上方(西南方向)未清理干净的混凝土垫层块脱落砸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处分的责任人:
1.高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部施工队长,未正确履行施工队长的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天津星昊建筑公司现场垫层块未清理干净及未设置警示围挡未做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李宝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技术员,负责区间变电所的现场管理、技术交底等工作,现场巡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李某某,男,群众,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工程部长,负责区间变电所整体施工、进度、质量、技术等工作。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对李宝某履行职责失察,未对现场垫层未清理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连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安全总监,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安全监督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渠某,男,群众,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项目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天津星昊建筑公司人员在这个项目配置不足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6.王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经理部书记兼总工,负责党群、人事、项目后勤和技术论证等工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7.韦某某,男,群众,甘肃铁科监理公司2标段项目现场监理员,负责区间变电所临时用电、文明施工。消防、安全、质量等工作,清楚区间变电所基坑发生事故的混凝土支撑垫层块未清理到位,未对施工单位人员现场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对现场失控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王某平,男,群众,甘肃铁科监理公司2标段项目安全专监,负责区间变电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参与日常、定期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监理员韦某某未履行监理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王某某,男,中共党员,甘肃铁科监理公司2标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区间变电所监理工作,对项目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石某某,男,群众,天津地铁Z2线2标段项目负责人,负责2标段生产管理、组织调度、外部协调、安全生产等工作。对现场施工生产情况掌握不清,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工序报验、危大工程旁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1.周某某,男,中共党员,阜阳富迈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2.4万元。
2.李某某,男,中共党员,天津星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虽然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从未到Z2线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22 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5.76万元。
3.渠某,男,群众,中铁四局集团公司2标段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属于迟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4.44万元。
3.阜阳富迈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违章作业,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告知缺项,隐患排查缺失,安全管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2.天津星昊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项目管理人员缺位,未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检查缺失,隐患排查缺失。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3.甘肃铁科咨询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及纠正天津星昊建筑公司对未完成混凝土垫层块清理区域采取有效安全警示及防护;巡查过程中对阜阳富迈劳务公司作业动态掌握不及时,没有及时发现其动火作业进入危险区域进行焊接安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责令改正,并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4.9万元的罚款。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