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珠肇高铁ZJZQ-1标事故:违规拆除作业致钢梁掉落砸中工人

靖二氧化碳 2024-03-05 10:28:49

2024年2月21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珠肇高铁珠海-江门段ZJZQ-1标“9·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10日,在珠肇高铁项目珠海-江门段发生一起事故,一名人员被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8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珠肇高铁珠海-江门段ZJZQ-1标“9·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广东珠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单位: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工程建设指挥部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工程分公司

监理单位:中铁一院集团南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废品回收单位:湖北亘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DK18+411.79~DK19+295.5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ZJZQ-1标)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0日上午,由于一直下雨,中铁六局项目部安排安全员段琦向各单位逐一电话通知,禁止雨天作业。上午8时许,中铁六局项目副经理张伟、铁一院专监刘生伟分别前往项目工地巡查,此时工地没有人员施工作业。上午9时许,亘汝公司在未告知中铁六局的情况下,其三名员工罗仁海(死者)、黄帮强和谭旸(亘汝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勇当天未安排工作)来到项目工地现场拆除钢筋台车。三人均为亘汝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事发前一星期入职亘汝公司事发时亘汝公司暂未与三人签订劳动合同问。

拆除工作由黄帮强负责驾驶挖机,挖机头绑扎钢丝绳将钢梁的一端吊起(吊点偏离重心),谭旸负责驾驶铲车,利用铲车斗配合支顶钢梁另一端。同时将站在铲车斗里的罗仁海举升起来,罗仁海佩戴了安全帽并系挂安全绳后站在铲车斗里使用工具拆除台车台架上的螺丝。

10时许,台架上的螺丝拆卸完成,黄帮强操作挖机将台架缓缓吊起,此时因钢梁的连接拆除后,受力支点突然转换,钢梁失衡后一端砸落下来,罗仁海在铲车斗里躲闪不及,被拆除后的钢梁砸倒。谭旸发现罗仁海倒在车斗里,立即喊黄帮强停止操作挖机,并将铲斗降下后,二人发现罗仁海倒在铲斗里,头部有大量的血迹。

10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罗仁海进行救治后送往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抢救。17时29分,罗仁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通过现场勘察,在隧道进口明洞段有一钢结构钢筋台车,现场有一台挖机绑扎钢丝绳吊起钢梁一端。另有一台铲车用铲车斗支顶钢梁另一端。事发时,拆除工人罗仁海站在铲车斗里进行钢梁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拆除的钢梁掉落将其砸伤。事发时,亘汝公司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亘汝公司员工罗仁海、黄帮强和谭旸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使用与钢筋台车拆除作业方案(汽车吊+随车吊)严重不符的机械设备(装载机+挖机)冒险进行拆除作业,在拆除作业中钢梁掉落将罗仁海砸伤。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亘汝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亘汝公司作为涉事项目作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瓦子佬施工隧道支护方案组织施工,未按照合同要求在现场项目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说明拆除作业先后顺序及配合拆除的机械设备情况,亘汝公司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装载机及挖机司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事发当时也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亘汝公司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技术交底书》的要求对钢筋台车的拆除作业使用相应的机械设备,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工人说明拆除作业先后顺序及配合拆除的机械设备情况,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装载机及挖机司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事发当时也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珠海市斗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周勇,男,亘汝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施工负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筋台车拆除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 (五)项[20,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斗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网站

●完整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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