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罚

青岛查查 2023-06-27 10:43:00

6月2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发布了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月6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临时砂石加工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临时砂石加工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临时砂石加工场工业广场内露天堆放砂石,堆放面积约 1300 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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