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商标使用人在运用商标时,常常忽略留存证据,然而,于某些商标纠纷中,证据作用至关重要。 如遇撤三、宣告无效等状况,商标的使用证据往往决定商标效力。 为避免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而吃亏,那哪些内容可作商标使用证据呢?
1、发票
发票是经济往来中基本的商事凭证,系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为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据。 故而,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发票,能有力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诸多企业开具发票时,仅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或简写商标名称,如五字注册商标仅写三字。如此发票与注册商标并无关联,无法证明其使用情况,故不可作充分有效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规范发票开具与保管,填写商品、服务名称时同步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以留有力证据。此外,相较手工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管理与使用更严格规范,故而更具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与依据,可作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不过,诸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显著。尤其服务协议,根本未标注商标,无法作有效证据。因而,订立合同、签署协议时,务必明确标注商标,蕞好写入注册商标名称与注册号,以留有效证据。
3、 广告物品
广告涵盖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发布的商品与服务广告。广告系企业宣传商标、商品、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标识多处于显著位置,系良好的证据材料。 然则,部分广告发布方式,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因无法提供发布时间信息,难以作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类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因能较好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而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标有商标名称,即可作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含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包装物或容器,因难以确定其印制与使用的具体时间,故需其他证据佐证,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须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系良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系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亦为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然于实际案例中,诸多企业仅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无法提供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此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难以确认其印制与使用的具体时间。故而企业印制商标时,务必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范围涵盖“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如此印刷企业对商标印制皆有完善管理制度,对印制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皆有完整登记与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亦较规范,可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证据。
7、其他
其他可作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含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然所有上述单一材料未必能充分证明一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往往需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证据链条,方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保留好商标的使用证据,再不惧商标纠纷困扰。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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