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汽嘉华汽车第12类“JH”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23 17:09:34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960068号“JH”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第6073826号引证商标1、第11160164引证商标2正处于撤三程序中,第73052930号引证商标3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若商标经程序依法被撤销/驳回,那么引证商标1-3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整体为六边形设计,其中字母“J、H”为“嘉华”的拼音首字母,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1-3在商标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实力雄厚,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望贵局综合考虑,准予其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960068号“JH”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JH”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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