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刘某购买了任某的农村自建房。三年后,任某由于种种原因,想要回房屋并承诺给刘某5万元的补偿。但是刘某并不同意,于是任某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却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经刘某起诉,任某赔偿刘某21万元。
其实,相关的案例之前也有发生过,其中都涉及到一点,那就是农村宅基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镇户口的居民是不能购买宅基地的。宅基地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何一方不是本村的村民,都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特殊情况下,无论该交易已经成交了多久,该买卖合同都会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出于对契约精神的保护,若房屋涉及到拆迁等款项,买方会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偿款。
例如之前发生在浙江的案例,梁某花七万元购买了一套农村自建房,二十二年后房屋拆迁,原房主眼红巨额拆迁款,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是拆迁款的90%却归梁某所有,此外,原房主应退还梁某的购房款7万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可以追究损失赔偿,但不都是90%。客观讲,在司法实践中90%确实是判的比较高的。北京高院曾出过一个相关的会议纪要,类似的案子购房人往往是分到60%、70%。
虽然存在一些特例,合同不用判无效,比如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或者取得了当地的户口。但是这些特例是很难实现的,尤其是现在相关手续都已经规范化了。
因此,对于城镇户口的居民来说,购买宅基地仍然存在风险,被判定合同无效的风险不用多说,已经有案例为证。此外,还有很多人买了宅基地后遇到拆迁其实并没有得到公平的补偿,比如有的直接被赶走;有的不让享受村民的安置房待遇,给的货币补偿又仅仅只是成本价;有的被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侵吞拆迁款,对外拿出来的是阴阳合同等等。
笔者知道,很多住在城市中的人很向往田园风光,于是想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对于城镇户口的百姓是不太友好的。如果一定要体验乡下静谧的生活,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笔者看来,无论是生活在乡下还是在城市里都各有利弊,人们往往会美化自己未曾体验过的生活,真正体验过又未必喜欢,所以不妨采用租赁的方式,给自己办一张“田园生活体验卡”,喜欢与否只有体验过了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