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诉讼程序中的抗辩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如果您决定对原告的申索作出抗辩,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确保法律程序的正确执行:
1. 提交送达认收书:
·在接收到原告的传讯令状后的14天内,您需要将送达认收书交给法院登记处进行存档。
·在认收书上明确标注您是否对该项申索提出争议。
·法院随后会将您的送达认收书副本发送给原告。
2. 准备并提交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
·您应编写抗辩书,详细解释您为何反对原告的申索。
·如有反申索,同时准备并提交反申索书。
·确保这些文件中的陈述都是属实且经过核实的。
·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应在接收令状后的28天内提交,或者自申索陈述书送达之日起28天内提交,视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3. 资源与样本:
·如需帮助准备抗辩书和反申索书,请参考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的解释说明和样本。
4. 对申索陈述书的响应:
·如果您决定抗辩,必须对申索陈述书中的每一项指控作出明确回应。
·任何未在抗辩书中明确否认的指控将被视为您已经承认。
·同样地,对于在反申索书中的指控,如果原告未在其答辩书中明确否认,则视为承认。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