雩都,即今于都,因其北有雩yú山,故称“雩都”。它位于江西省南部,东邻瑞金,西接赣县,南连会昌与安远,北毗兴国和宁都,是赣南建县最早的三个县之一,素有闽、粤、湘三省“往来之冲”之称。
中共雩都县委成立于1928年6月,先后归属于江西省委和粤赣省委等领导。1930年4月,雩都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创建了赣南第一个红色根据地———桥头革命根据地和雩都苏区,从此掀开了雩都乃至中央苏区革命斗争新的一页。
但是,自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以来,特别是1933年冬进入第五次反“围剿”斗争之后,与相邻的瑞金、兴国等苏区模范县相比,雩都的各项工作都显得落后,“在任何工作上,都没有成绩”。尤其是在第五次反“围剿”的严峻势态下,雩都县在查田、扩红和粮食突击运动等方面,不断有“严重事件发生”。
如,在扩红运动中,“在红五月虽扩大了千余名,但半路开小差的很多,由红五月后直到十一月,雩都扩大红军无丝毫成绩,十二月扩大红军突击运动,虽到今年一月半间完成,但在十二月二十余天只扩大了二百余人”,直至后来在中央与省突击队的大力帮助下,全县才于1934年2月完成任务;
在查田运动中,也“发生很多侵犯中农、政府人员包庇地主富农”的问题。一些地方还“发生几百人跑往白区”的严重状况;
在粮食突击方面,表现更是“惊人的落后”。1934年2月为“粮食突击月”,中央政府下达给雩都县的任务是推销公债20万元、土地税2.7万担谷子,据统计,当月1日至20日,雩都公债推销“连前总计”“只推销了任务的三分之二”,集中谷子“不过占推销出去的总数三分之一”,“按照预定土地税款额,只达到一半上下”。对于“这样惊人的落后与严重现象,县委县苏都看为是很平常的事”,另还违规“收现洋五万一千二百二十八元四角四分一厘”,“这显然是违反中央命令的”。
雩都县所发生的种种“怪事”,特别是在进入第五次反“围剿”斗争的节骨眼上,各项工作还处于严重落后状态,甚至还发现有领导干部贪污腐化的线索,很快引起了中共苏区中央局和苏维埃中央政府领导的高度警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控告箱
巡视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共产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早在1926年8月,中共中央就发布了第一份惩治贪污腐败的文件———《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令各级党组织将贪污腐化分子“务须毫不容情地清洗出去”。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项英和张国焘共同签署颁布了史上最严的“反腐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其中规定:
“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鉴于雩都县出现的异常状况,毛泽东与项英,以及时任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张闻天等人商议,决定责成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中央财政部、中央土地部,各派一个工作团到雩都帮助工作。
各工作团在雩都各区乡帮助工作中,特别是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中,发现了不少贪污案件和反革命活动线索,甚至发现暗藏在党组织和苏维埃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公开破坏突击运动的现象。这些问题不断地被反映到县委、县苏维埃政府,但均未得到解决。为此,临时中央政府“责成粤赣省委省苏,特别注意雩都问题”。但由于派去巡视工作的同志,“没有深刻的去揭发雩都的严重现象,尤其是粤赣省委省苏没有在中央指示之下,很警觉的以最大力量来解决雩都问题”,因而整改成效不大。
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工作团在巡视中,发现雩都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和科长等干部贪污、私做生意的大案,以及少共县委书记与总务处处长等贪污的案件后,雩都县委、县苏却压着迟迟不予处理。同时,工作团进一步巡视后,还发现了雩都县委、县苏主要领导私做投机生意的重大线索。
苏区中央局和中央政府领导听取了工作团的报告后,深感雩都问题的严重。为慎重起见,苏区中央局和中央政府讨论决定,由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和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派出张振芳、肖义生两人再次前往雩都核查。经过核查后,证明中央三部委工作团的报告属实。
与此同时,针对反映雩都县粮食突击运动“惊人落后”的问题,1934年2月初,中央粮食部专门组织人员赴雩都核查粮食突击运动情况,发现问题确实严重。鉴于此,中央粮食部、中央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整改,但雩都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却无动于衷。
查处为了彻底弄清雩都问题,苏区中央局和中央政府决定,由中央党务委员会与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联合组成工作团,再次赴雩都开展核查,并由中央政府副主席兼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项英,亲自带领工作团,负责核查此案。
1934年2月20日,项英率领工作团进驻雩都后,立即投入紧张的调查核实工作中。至3月1日,“经过了十天的工作”,果然“发现了很多严重的事实”,一些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1934年3月, 董必武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在最高法院组织了最高特别法庭 对熊仙璧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判
(1)反革命活动非常猖獗。
1933年发生了反革命分子欺骗与胁迫群众“反水”的事件;有的地方出现反革命标语,几次发生殴打工作团和政府人员的事件,甚至保卫局人员的枪被抢等。这类反革命活动有十七八件之多。更为严重的是,“暗藏在 (雩都) 党与苏维埃机关内反革命与阶级异己分子的公开活动”日益猖獗,如有的公开包庇地主,煽动群众殴打工作团;有的故意将中农当土豪打击,造成群众恐慌。随着核查的深入,工作团还发现,雩都县党苏机构的领导干部成分复杂,“还有很多阶级异己分子与反革命占据党与苏维埃机关而未举发”。如城市区委书记曾被捕过,是靖卫团打进城时给放出来的;段屋区委书记“反水”过,黎村检委主席是老算命先生等。这类人员“现已发现的有八件 (人) 之多”。
(2)“大批的贪污案件”发生。
“几乎各级机关都有”,上至县苏维埃主席、部长,下至乡代表,“贪污成为风气,大家反不以为异,而且互相包庇,互相隐瞒”。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造假账冒领公款、吞没公款、贪污公物等。如以县军事部部长刘仕祥为首,伙同工作人员李其采等3人,共同造假账、假收据,向红军总供给部冒领动员费400余元后,私自分赃,还贪污打土豪与游击队所缴获的烟土款用于做生意;
又如县苏前劳动部部长贪污保险金,少共县委书记滕琼、县苏政府总务处处长等共贪污公款及群众的飞机捐款百余元,供其大吃大喝;
再如城市区委书记、梓山区苏维埃政府副主席、财政部部长、罗凹区军事部部长、潭头与仓前区财政部部长,很多乡主席代表,都吞没公款,多达23件,其中贪污数额多的达500余元。
(3)领导干部“大做投机生意”。
他们贩谷子出境,再贩盐入境,“每担谷子经过这一进出后,可赚二三四元不等”。尤其严重的是,刘洪清和熊仙璧等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也都涉及其中。时任中共粤赣省委委员兼雩都县委书记的刘洪清,为图个人发财,邀请城市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刘福元、城市党总支书记余当文、贫农团主任易林,和另外一个商人合股开商店卖酒。后因嫌卖酒不赚钱,便决定以每人20元的资本入股,合伙贩卖盐、谷出入境,不到4个月每人就净赚了70元。
时任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雩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的熊仙璧也财迷心窍,胆大妄为,竟“以主席名义强拿公款五十元做生意”。在刘洪清、熊仙璧等人影响下,雩都各级干部纷纷效仿,或贪污挪用公款贩卖谷盐,或假借合作社招股名义从事投机生意。如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挪用保险金做私人生意;县互济会主任袁成文以组织互济会员办合作社名义,将自己的100多担谷子入股出境,偷漏国税;区苏维埃政府正副主席、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以及土地、劳动、内务、国民经济、财政、裁判等6名部长,都利用职权,公然经商牟利。雩都县内的党苏群机关,竟变成了“投机商人联合会”。
此外,工作团还发现了领导机关没有“赤色戒严”,阶级警觉性不高,在工会、互济会、反帝拥苏同盟等群团单位中取消党团组织,县苏机关作风散漫,形式主义严重等“奇奇怪怪的现象”。
雩都县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县委、县苏维埃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严重的集体贪污腐败行为,在广大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了狠刹贪污腐化歪风,挽回党与苏维埃政府的声誉,教育中央苏区广大干部群众,中共粤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和项英率领的中央联合工作团,在查清上述事实之后,按法定程序,依法对有关人员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撤销县委书记刘洪清职务 (由匡守达接任),并提议将其交粤赣省监委,“讨论他的党籍问题”;
———报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由毛泽东亲自签署“中字第五号”命令,因熊仙璧“领导与包庇贪污,私用公款做生意谋利”,“除批准人民委员会将其主席撤职外,并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交最高法院治罪”;
———经组织巡回法庭审判,依法判处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及刘天浩、李其采、少共县委书记滕琼、潭头区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部长等5人死刑,予以枪决;
———其他犯有贪污腐化和官僚渎职的党苏群干部,也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苏维埃法律的正义审判。
“这样一来,对于反革命与贪污分子的严厉制裁,在全县有了极大的影响。”苏维埃蠹虫被严惩,苏区上下群情激奋,大快人心!
瑞金沙洲坝的最高法院旧址
公审:增强案件震慑教育功能因熊仙璧系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按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关于“中央执行委员的犯法案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另行处理之”的规定,1934年3月25日,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苏维埃最高法院组织最高特别法庭,以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为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 (员),梁柏台为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对熊仙璧渎职贪腐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熊仙璧,又名石长,年 31岁,雩都县罗垇区人,成分贫农,前中央执行委员,任雩都县苏区主席,1934年3月6日逮捕,他的犯罪事实:
(一)对反革命分子纵容:被告人在领导雩都县苏区工作时,反革命大肆活动,张贴反动标语,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抢夺保卫队枪械,甚至反革命分子混进到政府机关中来活动,曾有群众告发或提(捉)送到县苏的,被告人亦没有迅速的处置。
(二)不执行上级命令:被告人身为县苏区主席,对中央决定和命令一贯采取消极抵抗;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及赤色戒严,从来不去检查;更有些命令不曾在县苏区讨论,甚至关起机关门来,放弃工作。
(三)贪污和包庇贪污:强借公家50元交给家中做生活,影响县市区政府大部分工作人员做投机生意、放弃工作,造成全县的市侩作风。特别是私运大批米谷到白区,影响群众生活,违反苏维埃的基本原则,并包庇贪污,对县军事部大贪污案久延不决。
梁柏台在控诉书中,详细列举了熊仙璧渎职犯罪事实。除“对于镇压反革命采取了放任旁观和妥协的态度”“对于上级命令的执行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任用私人”“不注意群众生活”“对于查田运动、解决土地问题,同样采取消极的态度”和“完全没有赤色戒严,使反动派可以自由活动”等渎职事实外,重点指控了熊仙璧强借公款做投机生意的犯罪事实及其恶劣影响。“熊仙璧以主席的名义,强借公款五十元,拿去做生意,因他拿公款做生意,而影响其他工作人员,也拿公款大做生意,雩都全县的工作人员从县主席、各部长一直到区乡负责人都大做生意,只顾赚钱不顾政府的工作。现已被察觉做公款生意的工作人员有六十余人之多”,“这许多工作人员因私做生意赚钱,造成生活腐化,给群众以不好的影响”。“因为一般工作人员只顾做生意不顾工作,而县苏市苏经常关起门来,无人负责,工作非常散漫,把雩都苏维埃机关变成市侩式的机关。”
“因为熊仙璧本身贪污公款做生意,影响到整个雩都工作人员的贪污,因此在雩都贪污之风盛行一时。正因为熊仙璧是一个领导人员,自己贪污”,“而对下面的贪污即妥协包庇,造成雩都的贪污之风”!
基于以上事实,梁柏台在控诉书中称:熊仙璧曾身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雩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作为战争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本应该“负雩都全县主要的责任”,“集中一切力量去领导群众为着粉碎敌人五次‘围剿’而奋斗,为着争取战争全部胜利而努力”,“但熊仙璧担负这样重要的责任,不但不向这个方面而努力奋斗,恰恰相反,做出了许多渎职贪污的犯法行为,妨碍了战争,帮助了敌人”,认为“熊仙璧渎职贪污的犯罪行为,已很明显的证实了”。为此,梁柏台以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的名义,“特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所组织的最高特别法庭提起控诉”。
法庭审理,有条不紊。熊仙璧为逃避苏维埃法律制裁,曾“以‘不晓’掩饰他的犯罪行为”,但被法庭驳回。作为此次“雩都事件”联合调查工作团负责人、曾经是被告人直接领导的项英,在法庭上面对熊仙璧,感到特别痛心,并针对熊仙璧否认拿公款做生意、只承认借公款买牛种田一事,当场进行了举证。项英义正词严地说:“经我们派人到他家调查,由熊的母亲亲口告诉我们,买牛只用了十六元大洋,其余三十四元,由他的弟弟去贩了两次盐,赚到了一些钱,由于军事部贪污案件发觉,就归还了。”
在铁的事实面前,熊仙璧不得不承认所犯罪行。经公开审判,根据 《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等法律法令规定,最高特别法庭对熊仙璧作出了终审判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特别法庭判决书》 (特字第一号) 称:
“被告人 (熊仙璧) 身为县苏主席,自应竭尽职能,遵守苏维埃法纪为群众表率,乃竟敢放弃职务,图利自己,纵容反革命分子,包庇贪污,玩忽政府法令,已构成渎职罪;又强挪公款去做生意,破坏国家财政,兼犯贪污罪。法庭为肃清苏维埃机关中的害虫,开展反渎职贪污的斗争,保障革命战争的全部胜利,对被告人渎职贪污犯法行为,特判处监禁一年,从一九三四年三月六日起至一九三五年三月五日止。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本判决无上诉权。”
项英还带领突击队复查了于都县裁判部(法院)处理的积案陈案。在全县公审大会上,县裁判部公开审判了包括县军事部部长刘士祥在内的4个贪污犯,并判决4人死刑。其中,3人当场枪决,1人送到其他区枪决。
在此后的各区巡回法庭上,潭头区苏维埃财政部部长在该区公开审判中被枪决。各区共计枪决反革命与贪污分子12人。对反革命与贪污分子的严厉制裁,在于都全县产生了极大的震动。
至此,震惊中央苏区的“雩都事件”尘埃落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集体腐败案,该事件的有效查处,为当前我们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历史借鉴。
资料来源:
《中共查处的首宗集体贪腐案“雩都事件”纪实》陈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