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快速,保险深度和密度持续增长,行业保费及保险理赔规模不断壮大。然而,骗保案件也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制造机会、钻空子,甚至杀害至亲,只为获得更多保险赔偿。
近日听闻一件骇人的杀妻骗保案:A保险公司业务员杜某产生了谋害妻子陈某骗取保险金的念头。
于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杜某分别在5家保险公司办理了多份受益人为自己,投保人和被保人为陈某的意外险,最终累计保额高达1400万元。
“办好”保险后不久,杜某将陈某的车开进鱼塘,接着把陈某按进水中溺死又移到车内驾驶座上,伪造陈某自己开车意外落水身亡的现场。
然后,杜某先后向5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巨额保险金,最后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是恶意骗保立即报案。
最后杜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而A公司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处罚了。
这件事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从保险公司层面看,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缺少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
从业务员层面看,没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中的“守法遵规”和”诚实信用”;
从客户层面看,法律意识淡薄,抱着骗取高额赔款的目的去投保本身也是违法违规的。
其实恶意骗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得保险赔款,这种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比如还有人通过自残骗保。
还有一种故意编造或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赔款。比如做假单证、假证明去申请理赔;虚构一个保险标的去投保;故意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等。
恶意骗保的严重后果保险是用来防御风险的,但有人居然想靠骗保一夜暴富去铤而走险......
类似“杀妻骗保”的保险欺诈,一直都是保险业的顽疾。根据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至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损失金额约800亿美元。
有人觉得可以凭借自己天衣无缝的操作蒙混过关,其实面对这种恶意骗保,法律不会姑息这种行为,保险行业也有相应的具体举措。
曾经轰动中泰两国的3300万杀妻骗保案,经过9次庭审,在前年落下了帷幕,泰国普吉府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获无期徒刑。
如果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理赔案件出现短时间内,投保人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金额明显巨大;投保后,没过多久就出险等可疑点会第一时间展开调查。
平时保险公司也会通过免责条款 、投保规则来规避骗保,比如:投保两年内自杀,保险不赔;家庭主妇、未成年的身故保额有限制;投保人一般只能是直系亲属,受益人一般也只能设置为直系亲属等等。
除此之外,保险法中也会有规定:
《保险法》第 34 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不含重疾险),未经被保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 43 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些规定和规避骗保的措施,有些骗保案件很快就被侦破了,骗保者身败名裂,无一例外受到了处罚,轻则没收财产判几年,重则无期徒刑、终身监禁,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呢?
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需要我们共同维护的,要从自身做起,抵制恶意骗保行为。
在展业过程中,要防范恶意骗保的发生,在销售中要做到:1、务必和客户讲清楚如实投保的重要性,让客户如实投保、如实告知。
2、当发现客户不符合投保条件时,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销售后要做到:发现客户有骗保嫌疑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比如在短期内购买了多份保障额度高于客户需求的保险时。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和故意编造或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赔款都属于恶意骗保,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将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甚至行政和刑事的处罚。
在展业中,我们要牢记职业道德的指引,坚持诚实守信销售,坚决抵制恶意骗保。
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是我们长远发展的基础,防范恶意骗保也是我们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