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3.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按照新规,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6.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据证人证言来认定事实。
7.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四、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无争议的事实还需要提供证据吗?拒不提供,怎么办?这要看无争议的事实是什么事实,如果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事实,比如涉及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的事实、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和涉及程序性事项的事实,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也有义务提供。2020年5月1日修正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审判职责,并不是帮助某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之间对相关事实是否有争议的影响。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对象,既包括诉讼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其次,法院依申请调查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证据是不同的。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和程序性事项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因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通常都是与当事人自身利益无关,调取的证据由法官在开庭时向当事人进行出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可,不存在交给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同时,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法律也没有给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法院依申请调查证据是法院作为当事人的辅助者进行调查,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给申请调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由该当事人在质证时进行出示和说明。
第三,涉及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的事实,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比如说涉及遗产继承人的身份资格的事实。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有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项。
第四,如果法院责令当事人就无争议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拒不提供,在该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依法确认。但是,一旦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将裁定驳回起诉,并移动公安机关处理。
六、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