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事诉讼二审很难改判?
因为二审法院要维护一审法院的既判力,所谓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
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因为如果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一、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一审案件已经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等审理过程,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般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知,所以一般得出的结论错误的几率较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因此,如果一审判决没有大的问题,二审都会依法予以维持。
二、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的错漏,导致某些权利主张在二审得不到支持。对于一审中遗漏申请鉴定、调取证据的,二审通常不予接受。比如,对于债务欠条上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被告经过一审法庭提示拒绝申请鉴定的,视为放弃权利。如果二审接受申请,将会对原告不公。在一审中的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二审不得反悔,这在法律上叫做“禁止反言”。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违背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诉请求不当,有遗漏或者错误从而导致二审无法予以支持。有的当事人上诉时,并没有明确的思路和方案,对于一审确有不当的地方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请求错误。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及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原则,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法院不予审理。
四、虽然言之有理,但未按照规定提交新证据,导致二审无法支持。虽然有的当事人讲的可能也是事实,但是苦于无凭无据,一审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而二审翻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起到重要作用的新证据,可是二审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俗话说,证据为王,想要得到支持却没有证据,法官是没有办法帮到你的。如果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交证据,那翻盘的几率就很低。
五、即使二审发现一审判决确有不妥,改判也不是唯一的途径。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部分案件确实存有不当地方,也未必一定要改判。比如,对于事实认定不清的,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有比如,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的,为了纠正一审的错误,也是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之前法院存在的改判率考核问题也使得二审法院对于改判比较谨慎。
我国民事案件二审改判很难的原因是:1、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审理视作审判工作的生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法院要做到每个案件都无差错。
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的结果有可能是维持原判、驳回原告上诉以及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判决的结果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就是上诉人有没有新的证人和证据,如果没有新的可推动案件发展的证据,那么二审进行改判的几率并不大。
3、案多人少,进一步压缩二审审理时间,使得改判更难。
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却支持其诉讼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翻供会怎么处理?1、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直接改判;
2、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3、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种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只有公平公正,坚持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在解决法律问题或争议时,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策,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只有坚持这个原则的核心思想,对法律的适用建立在客观、可验证的事实基础上,在司法程序中,各方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进行评估和解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通过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作为准绳的原则,法律决策和判断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和可预测。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在争议解决中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和一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