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或者是刑事诉讼,在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延期开庭的情况,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一般情况,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6个月内审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开庭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有重大疾病,可以以第(1)点为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如果当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纳入第(4)点作为延期开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本条是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的解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及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那么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对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不过延期的时间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三、超过审理期限不判决怎么办?
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
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9号)。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单独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出台《规定》意义何在?
答:《规定》专门就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环境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当今世界,开放融通的潮流滚滚向前,经济全球化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规定》通过严格报批程序和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审理,对于促进民商事纠纷快速解决,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建立更加公开、透明、高效的民商事审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经营者对中国营商环境的预期和信心,彰显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也有重大意义。
二是新时代背景下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需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健全完善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机制,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是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从1991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历经二十余年不断完善和加强,在迅速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保障经济社会顺利运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勇于直面 “人案矛盾”、敢于担当责任的生动体现,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质高效司法服务需求的具体举措。
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形势下加强审判监督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变了过去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模式。但是,“去行政化”不是“去监督管理”,随着审判权力的下放,审判监督必须跟上。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报批手续,确保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问:请问《规定》是如何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
答:《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问题作了规范:
其一,重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审理期限规定。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虽然规定审限的合理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不时有建议废除审限规定的声音。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案件上升势头持续不减,如果不规定审理期限或不执行审理期限规定,任由案件积压,势必会影响矛盾的及时解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二,更加严格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规定》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为院长判断并决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时间。同时,《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这样规定能起到两种效果:一是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对未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做出解释说明,督促法官在审理期限内结案,不能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二是有利于院长对案件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准确判断是否应予准许延期及延长期限。
其三,更加严格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以往实践中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相对宽松,按照《规定》的要求,院长应当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顶格批准最长期限。
问:请问为什么要对延期开庭问题进行规范,《规定》有什么举措?
答: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开放意味着不仅要“走出去”,而且要“引进来”,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对世界各国营商环境最全面、最权威的评估来自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而世界银行对各个经济体营商环境评分的重要标准是相关项目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延期开庭审理问题作出了规范,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新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尊重客观司法规律的体现,对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与事物的复杂性、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自由裁量权理应受到规制。《规定》要求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必须报本院院长批准,即从严格审批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避免适用兜底条款的随意性。这样规定兼顾了“约束”与“放权”的平衡,既收紧了兜底条款适用的口子,又给有特殊情况下延期开庭留了出路。
问:案件当事人通常对开庭的时间,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比较关心,请问《规定》如何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对上述信息的知情权?
答:开庭的时间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信息与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些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就会对案件进展缺乏预期,进而可能会对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其案件产生疑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也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只有坚持司法公开,才能消弭误会、赢得信任。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公开力度,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规定》进一步要求对开庭的时间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信息进行公开,切实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规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开了庭审理案件后,如果认为还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促成案件不间断审理、快速解决纠纷、增加审判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使当事人对审判进度有了更清晰的预期。
《规定》还特别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了滥用权力的处罚措施,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实施保障。当事人对审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以及延期开庭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特别是院庭长要认真处理,对违反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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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
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9〕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二、增加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三、增加规定第四条,分四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四、将《规定》第二条的“再次开庭”修改为:“延期开庭审理”。
五、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三条”调整为“第六条”,“第四条”调整为“第七条”,“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规定》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有哪些?
1、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民事案件的审理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五、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汉族,__岁,电话:____。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诉___民事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年_月_日下午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时间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在外地、生病等),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46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
申请日期:20年_月_日
六、公告案可以延期开庭吗?
只要符合延期开庭的必要条件,法院可以延期开庭。根据《民事诉来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所以说,公告案延期开庭是可以的,只要出现有新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有新证据指向案情真相,或者是检察官对案件提出补侦建议等情况,那么都可以延期,用以对案件重新进行侦查、取证和判断。但延期也有一定限制,一般可延期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