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具有给付内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即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人有一定的履行义务,履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的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还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以及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怎样的效力?答 : 判决是法院依法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判决一旦做出,即具备了排他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
所谓排他性,就是指争议一经生效判决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就不得再对同一争议再行起诉。
而不可争议性是指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判决已发生终极效力,不可再进行上诉等程序。
执行性,则是指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运用司法权力对判决内容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经审理确定民事争议的判决一旦生效,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基本确定,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同一权利义务关系再提起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未履行的,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司法权力介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怎样维权?1、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再审申请书。
2、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3、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4、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7、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