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小三,愿为他生子,他却找小四致使她人流,可以索赔吗?

小哥说法呀 2020-02-25 22:30:25

案例:26岁的邹小姐最近心情很美丽,他在网上认识了比大3岁的柳州老乡蓝先生。

她的人生另一半终于有了点眉目,不用家人再为她那么发愁了。

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2017年9月15日,蓝先生特意从柳州驱车来到邹小姐的工作地南宁向她表白。他说,我们男未婚女未嫁,又是郎才女貌,如此强大的基因生育出的下一代必定非常优秀。

一番甜言蜜语,说得邹小姐心情荡漾,如飘在云端,便答应和他试着交往。当晚,蓝先生向邹小姐发动温柔攻势,向她提出了性要求,但邹小姐在迷乱中守住了底线,没有与他发生性关系。

之后的日子里,蓝先生在柳州、邹小姐在南宁,双方平时仍有联系。闲暇之时,要么是蓝先生上南宁,要么是邹小姐回柳州,二人度过了很多美好时光,但始终没有突破最后一步。

2019年春节过后,被家人催婚催得紧的邹小姐打算结婚生子。2019年3月的一天,蓝先生携带着999朵玫瑰来到邹小姐的工作单位,当众向她求婚。

一如既往的甜言蜜语,但邹小姐仍感动不已,她当即接受蓝先生的求婚。在蓝先生布置的浪漫氛围中,他发誓会爱她一生一世,并承诺与她结婚。邹小姐沦陷了,当晚,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与蓝先生度过美妙一晚的邹小姐开始憧憬美好的未来。2019年5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在蓝先生的劝说下,为了两人的长相厮守,她放弃了即将升任的部门经理职务,回到公司在柳州的分公司工作。

2019年5月20日,邹小姐与蓝先生商量2人结婚事宜。他们决定去云南拍摄婚纱照,在网上订购了婚纱照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也买好了往返大理的机票。

但2019年5月28日,从蓝先生遗忘在家的手机中,她无意中看到了他与一名陌生女子的多段性关系视频,最早拍摄的竟然是一年以前的。而在她接受他的求婚之后,他仍多次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她发现了他们的聊天记录。

邹小姐如遭晴天霹雳。20195月30日,邹小姐来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准备接受人流手术。但最终,在蓝先生的保证及其父母的劝说下,她放弃了。她决定原谅他一次,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现实是如此的残酷。蓝先生并没有与陌生女子一刀两断,而是继续交往。最让她难堪的事情发生了,有一天,她正与朋友在街上购物,一名年轻女子跳到她面前大骂她是小三。如果不是朋友保护,她甚至可能被对方揪住头发拉扯。

起初邹小姐还理直气壮的与这名年轻女子理论,要求对方为败坏自己的名誉而道歉。但当这名女子拿出结婚证后,她无言以对。这名女子的结婚对象正是蓝先生,而结婚时间,则在他们在网络上认识之前。

至此,邹小姐终于明白,她自始至终只是蓝先生眼中的猎物,她对他彻底死心。2019年6月10日,在母亲的陪同下,邹小姐完成了人流手术。

随后,邹小姐与蓝先生断绝关系,并将他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蓝先生赔偿邹小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4152元;赔偿邹小姐定金、机票退票费等经济损失3276元;赔偿邹小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点评:

1.关于医疗费及经济损失问题。蓝先生在与邹小姐恋爱过程中,隐瞒其婚史及同时与其他女子交往的事实,诱导邹小姐作出错误判断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邹小姐怀孕后实施人流手术,造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蓝先生对待感情不忠的行为,显然与社会善良道德及公序良俗相悖,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伤害及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因蓝先生的过错行为不仅给邹小姐身体造成伤害,还对她心理造成创伤,因此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本文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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