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类财产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小哥说法呀 2020-02-07 22:02:01

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也让人对婚姻充满了一定的恐惧。由婚姻而引发的财产争夺更是屡见不鲜。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约定财产制度按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即可。

本文将法条与案例相结合,详细为您解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的个人财产,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首付后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归属一般是离婚双方有协议依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一般归产权登记(即首付)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由其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好,自认为不会出现离婚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另一方名字加上产权登记簿中,那样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了。

典型案例1:

北京的金某(男)2006年1月份首付22.2万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十里堡的某房产(总价款32.3万,为其母亲原房屋拆迁安置而来)。

2007年金某与霍某(女)登记结婚。房贷由金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2018年,双方离婚,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99.57万元。

2019年12月,法院二审判决房屋归金某所有;金某补偿霍某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63.7万元。

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仅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仅视为对子女购房首付款上的赠与,不包括房产。

典型案例2:

高波(男)与张颖(女)于2013年12月12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张颖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乌兰浩特市沈铁枫景名城12号楼2单元401室、402室的房屋,并登记在张颖名下。后两人诉讼离婚,2019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该2套房屋属张颖单独所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3: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7年2月14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李四父母为她出首付款5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李四名下。则该50万为李四的个人财产,所购房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婚姻法》,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4:

××××年××月××日陈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8月31日陈某发生工伤,获赔偿款14.1万元,赔偿款到账后,所得款项均由王某保管、支配。

2018年双方离婚,经法院调解,确认陈某因工伤事故获得的赔偿款是其个人财产,后经协商同意将双方唯一的共同财产车辆归陈某所有(以其工伤赔偿款购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以上列明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人财产外,还有诸如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因不具有典型性,在此不再一一细说。

本文案例1、2、4均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3为作者自行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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